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毛t,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区X路X华采艺邻B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哈尔滨东方专利事务所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审第三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H1-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毛t,被上诉人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世纪热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董某某,原审第三人北京嘉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世纪热能公司是名称为“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年2月1日,嘉德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简称第一次无效请求)。2009年7月20日,嘉德公司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简称第二次无效请求)。2010年2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一次无效请求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第二次无效请求中提交的附件Ⅱ-1和Ⅱ-2的结合不具备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8也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日,还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Ⅱ-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8也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世纪热能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和X号决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是针对第X号决定提起的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的是嘉德公司的第一次无效请求,但第X号决定对本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是依据第二次无效请求的附件作出,且附件Ⅱ-1和附件Ⅱ-2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程序违法,世纪热能公司请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就本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X号决定。理由是:就本专利存在两次无效请求,为了避免就本专利同时分别作出结论相反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才在第一次无效请求的审查中依据第二次无效请求中的证据作出决定,这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世纪热能公司服从原审判决。嘉德公司未提起上诉,但表示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名称为“模块化智能控制脉冲吹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11月16日,申请号为(略).7,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9月6日,专利权人为世纪热能公司。
2009年2月1日,嘉德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第一次无效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嘉德公司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附件Ⅰ-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9日,公开号为CN(略)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7页;附件Ⅰ-2:公开日为2005年8月24日,公开号为CN(略)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1页;附件Ⅰ-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1月11日,公开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附件Ⅰ-4: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2009年2月26日,嘉德公司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编号续前):附件Ⅰ-5: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26日,公开号为CN(略)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附件Ⅰ-6:公开日为1992年12月16日,公开号为CN(略)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1页;附件Ⅰ-7:公开日为1988年11月16日,公开号为CN(略)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2页。
2009年3月2日,嘉德公司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如下附件(编号续前):附件Ⅰ-8:蔡武昌、孙某、纪纲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工业装备与信息工程出版中心出版发行,2001年4月第1版,2006年5月北京第4次印刷的《流量测量方法和仪表的选用》,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第20-34、67-87、89-103、105-122、124-141、封底页,复印件共91页;附件Ⅰ-9:王某生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4年6月第1版,2005年2月第5次印刷的《热工检测仪表》,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第7-12、30-35、103-115、125-156、封底页,复印件共61页;附件Ⅰ-10:张某荣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3月第1版,2007年6月第2次印刷的《热工仪表及其维护》,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第10-12、27-34、44-46、51-54、63-74、87、88、108-116、封底页,复印件共45页。
2009年4月16日,世纪热能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证据:证据Ⅰ-1: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共8页;证据Ⅰ-2: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避免重复授权检索报告及所列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页,复印件共5页;证据Ⅰ-3: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5页。
2009年4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一次无效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嘉德公司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嘉德公司当庭提交了无效宣告口头审理意见陈述书1和2以及如下附件(编号续前):附件Ⅰ-11:丁向荣、林知秋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05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气控制与PLC应用技术》,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编审委员会页、第8、25、119页、封底页,复印件共8页;附件Ⅰ-12:王某雄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2006年7月第4次印刷的《测试技术基础》,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第407-410、412-415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2页;附件Ⅰ-13:李某姿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第2次印刷的《住宅电气系统设计教程》,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第27、166页、封底页,复印件共6页;附件Ⅰ-14:刘某忠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2005年6月北京第2次印刷的《燃煤锅炉机组》,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编辑委员会页,第68页、封底页,复印件共6页;附件Ⅰ-15:孟庆龙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器制造技术手册》,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编辑委员会页,第866、868页、封底页,复印件共7页;附件Ⅰ-16:黄日新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电站、冶金、石化、轻纺工业专用阀门精品手册》,封面页、扉某、主编页、前言页、第575、636、764、778、779、782页、封底页,复印件共11页;附件Ⅰ-17:范玉久主编、朱麟章主审、化学工业出版社教材出版中心出版,2002年2月第2版,2006年1月北京第14次印刷的《化工测量及仪表》第二版,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第96、200、203、封底页,复印件共7页;附件Ⅰ-18:朱梅、朱光力编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液压与气动技术》,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第65、147、149、152、153页,封底页,复印件共9页;附件Ⅰ-19:王某生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4年6月第1版,2005年2月第5次印刷的《热工检测仪表》,封面页、扉某、版权信息页、第144页、封底页,复印件共5页;附件Ⅰ-20:张某荣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3月第1版,2007年6月第2次印刷的《热工仪表及其维护》,封面页、版权信息页、前言页、第10-12、27-29、31-35、44、45、51-54、63-69、108-113页,封底页,复印件共34页。
2009年7月20日,嘉德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第二次无效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嘉德公司同时提交了附件Ⅱ-1至附件Ⅱ-17,其中包括:附件Ⅱ-1: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9日,公开号为CN(略)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47页;附件Ⅱ-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2009年9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第二次无效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嘉德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Ⅱ-18至附件Ⅱ-26。
2009年11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对第二次无效请求举行口头审理,世纪热能公司提交意见陈述书及以下证据:证据Ⅱ-1:声称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文档,复印件共8页;证据Ⅱ-2: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X区公证处出具的(2009)厦湖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内附光盘一张),原件共7页;证据Ⅱ-3:声称世纪热能公司到瑞新电厂相关部门取证材料(内附光盘一张)和熊东龙名片,复印件共5页;证据Ⅱ-4:声称“关于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X号机组正式转入商业运行的批复”,复印件共2页。
2010年2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一次无效请求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
1.关于附件
嘉德公司使用的证据包括附件Ⅱ-1、Ⅱ-2、Ⅱ-5-Ⅱ-11、Ⅱ-18,世纪热能公司对附件Ⅱ-1、Ⅱ-2、Ⅱ-5-Ⅱ-11、Ⅱ-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中附件Ⅱ-1、Ⅱ-2、Ⅱ-5、Ⅱ-10为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的中国专利文献,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Ⅱ-6、Ⅱ-7、Ⅱ-8、Ⅱ-9、Ⅱ-11和Ⅱ-18为审查指南规定的“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它们可以证明所记载的内容为该领域的公知常识。
2.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将附件Ⅱ-1和附件Ⅱ-2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Ⅱ-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8的创造性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6-8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世纪热能公司的证据
世纪热能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先后提交了证据Ⅰ-1-Ⅰ-3和证据Ⅱ-1-Ⅱ-4,其中证据Ⅰ-1-I-3用来证明本专利相对于第一次无效请求提交的附件具备创造性,但是由于本案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8创造性的评述是依据第二次无效请求的附件作出的,因此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世纪热能公司采用证据Ⅱ-1至Ⅱ-4来证明附件Ⅱ-3和附件Ⅱ-4有些内容不真实,且相关设备没有被公开,不是任何人想得知就可以得知的状态,由于本案在评述创造性时并未使用附件Ⅱ-3和附件Ⅱ-4,因此证据Ⅱ-1-Ⅱ-4也不影响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结论的作出。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世纪热能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2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第二次无效请求作出第X号决定,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Ⅱ-1和Ⅱ-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8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也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世纪热能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了(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维持第X号决定。世纪热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1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1)高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X号决定、(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2011)高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基于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但不得直接将一个无效宣告案件中的证据在另一个无效宣告案件中使用。在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嘉德公司提出的第一次无效请求和第二次无效请求分别举行了口头审理,并没有就第一次无效请求和第二次无效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嘉德公司先后提出的两次无效请求是两个独立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一次无效请求审查中,不能依据第二次无效请求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第X号决定中对于本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所依据的是第二次无效请求的附件作出,且附件Ⅱ-1和附件Ⅱ-2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但是,由于本专利已经于2011年7月18日被本院终审判决即(2011)高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所维持的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再就已经被宣告无效的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无必要,世纪热能公司要求撤销第X号决定的诉讼请求不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哈尔滨世纪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陶钧
二Ο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