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津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延津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传政,河南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延津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06)延民初重字第836-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06)延民初重字第836-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延津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