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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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等五人盗窃、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某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被告人谭××(……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某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被告人楚××(……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某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被告人雷××(……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邓某乙,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4日被羁押,同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某押于嘉禾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丙,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郭×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谭××、楚××、雷××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志刚、被告人郭××、谭××、楚××、雷××及其辩护人邓某乙、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李某丙均到某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需补充侦查,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某审理终结。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1、2008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郭××伙同郭军(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嘉禾县X镇丙穴市场,将李某丁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五菱之光面的车及车内的电法电缆线、电极丝盗走。后,被告人郭××等人将车卖给一嘉禾县X乡人,被盗电法电缆线、电极丝被追回部分,发还被害人。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40100元,被盗电法电缆线、电极丝的价值为88580元。

2、201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郭××及郭×(另案处理)乘车窜至嘉禾大市场,将李某丁×停放在“双虎家私”店门口的五菱之光面的车盗走,卖给蓝山县X村的唐××。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李某丁×。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车辆的评估值为24600元。

3、201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郭×、郭××、楚××及郭志雄(另案处理)驾车窜至临武县X村,将黄××停放在自家门口的长城牌哈费越野车盗走,以1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临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车辆的价值为75256元。

4、2010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郭××、谭××及黄××、李某丁(另案处理)驾车窜到某湖区X乡保和圩,将武××停放在自家网吧门口的皮卡工具车盗走,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嘉禾县X镇人。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58600元。

5、2010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郭××及黄××、罗某、李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驾车窜至北湖区X村,将龙××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五菱荣光面的车盗走,卖给他人。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43400元。

6、2010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雷××、谭××及肖××(另案处理)驾车窜至嘉禾县嘉禾大市场,将一男子停放在“歌友汇”KTV门口的五菱荣光面的车盗走,以5800元的价格卖给行廊镇的王××。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38700元。

7、2010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郭××、谭××、楚××、雷××及肖××驾车窜至嘉禾大市场,将黎××停放在自家楼下的广州本田小轿车盗走。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黎××。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22800元。

8、2010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谭××、郭××、楚××、雷××驾车窜至永州市X村,将谢××停放双井圩村活动中心附近空坪的马自达小轿车盗走,以7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芹仔”(身份不详)。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45500元。

9、2010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郭××、楚××、雷××、谭××驾车窜到某州市宁远县博爱医院,将肖××停放在医院停车棚内的五菱荣光面的车盗走,卖给嘉禾县X镇的胡××。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40500元。

10、2010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郭××、谭××、雷××伙同肖××驾车窜至永兴县X组,将邓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五菱之光面的车盗走,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29460元。

二、抢劫罪

2009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郭×因故与重庆市人康××产生纠纷,要教训康××,便将康××骗至嘉禾县X乡马托水库附近,与被纠集的被告人郭××等人,先将康××暴打一顿,再以康××偷了别人的摩托车为由,要康××拿4000元钱给他们,否则向公安机关举报。康××称没有钱。被告人郭×、郭××等人便将康××的远大牌x摩托车和x手机抢走。次日早上,康××以被告人郭×等人抢了他的摩托车和手机为由向公机关报案,并带民警到某禾县城“东方某珠网吧”将被告人郭×抓获。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现某勘验检查笔录、现某、照某、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郭××、郭×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谭××、楚××、雷××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系主犯。建议对被告人郭××犯盗窃罪、抢劫罪在有期徒刑十六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谭××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楚××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雷××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郭×犯盗窃罪、抢劫罪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十八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解称,其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谭××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楚××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雷××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在本案中系从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参与盗窃黎××的广州本田小轿车的价值有异议,认为该车于2008年底就已报废。

被告人郭×对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辩解称,其不构成抢劫罪;有立功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参与盗窃一次,在盗窃过程中作用小,系从犯;被告人郭×不构成抢劫罪,其犯罪故意是敲诈勒索,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郭×有立功情节。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的事实

1、2008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郭××伙同郭军(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嘉禾县X镇丙穴市场,将李某丁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五菱之光面的车及车内的电法电缆线、电极丝盗走。后,被告人郭××等人将车卖给一嘉禾县X乡人,被盗电法电缆线、电极丝被追回部分,发还被害人。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40100元,被盗电法电缆线、电极丝的价值为88580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286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购销合同、领某、证人李某丁×、郭××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丁、刘某戊陈述、现某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郭××及郭×乘车窜至嘉禾大市场,将李某丁×停放在“双虎家私”店门口的五菱之光面的车盗走,卖给蓝山县X村的唐××。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李某丁×。经本院委托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车辆的评估值为9390元。

另查明,因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于2011年4月8日以被告人郭×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郭×因涉嫌犯上述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4日被羁押至今。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郭×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人唐××的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示某、照某、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盗车辆照某、辩认笔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某、嘉价认鉴[2011]X号价格鉴定书、本院(2011)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被盗车辆估价鉴定的采信问题。公诉机关提供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嘉价认证[2010]X号价格认证书,该价格认证书评定被盗车辆价值24600元。经查,该价格认证书系在有实物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未提供实物给价格认证机构查验,价格认证机构仅凭相关资料作出。车辆在评估日的价值与车辆的购买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相关,使用状况更是判断车辆现某的重要因素。公诉机关提供的[2010]X号价格认证书,因价格认证机构未查验实物,其估价依据的鉴定资料不完全,可能导致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故本院对该价格认证书不予采信。本院在审理被告人郭×盗窃一案过程中,经侦查机关委托估价鉴定机构对被盗车辆价值重新评估。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嘉价认鉴[2011]X号价格鉴定书,评估被盗车辆价值为9390元。经审查,该份价格鉴定由司法机关依法委托有权机关鉴定,程序合法。虽然该鉴定的评估基准日是2011年8月15日,距案发日2010年4月18日一年余,但由于公诉机关提供的嘉价认证[2011]X号价格认证书因委托机关提供的资料不完全,导致估价鉴定结论不客观而不能采信,在本案现某证据情况下,本院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信嘉价认鉴[2011]X号价格鉴定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3、201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郭×、郭××、楚××及郭志雄(另案处理)驾车窜至临武县X村,将黄××停放在自家门口的长城牌旅行车盗走,以1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临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车辆的价值为7525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楚××、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的陈述、现某勘查笔录、方某、照某、价格认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被告人郭×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0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郭××、谭××及黄××(已判刑)、李某丁(另案处理)驾车窜到某湖区X乡保和圩,将武××停放在自家网吧门口的皮卡工具车盗走,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嘉禾县X镇人。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58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黄××的供述、证人曹某证言、被害人武××的陈述、现某勘查笔录、照某、价格鉴定书、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0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郭××及黄××、罗某、李某丁等人驾车窜至北湖区X村,将龙××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五菱荣光面的车盗走,卖给他人。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43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黄××的供述、证人龙××的证言、被害人龙××的陈述、现某勘查笔录、照某、价格鉴定书、购车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0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雷××、谭××及肖加忠(另案处理)驾车窜至嘉禾县嘉禾大市场,将一男子停放在“歌友汇”KTV门口的五菱荣光面的车盗走,以5800元的价格卖给行廊镇的王××。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38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雷××、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价格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某勘查笔录、照某、被盗抢汽车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0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郭××、谭××、楚××、雷××及肖加忠驾车窜至嘉禾大市场,将黎××停放在自家楼下的广州本田小轿车盗走。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黎××。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22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谭××、楚××、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黎××的陈述、现某勘查笔录、照某、价格鉴定书、车辆转让协议、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领某以及被告人郭××、谭××、楚××、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2010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谭××、郭××、楚××、雷××驾车窜至永州市X村,将谢××停放双井圩村活动中心附近空坪的马自达小轿车盗走,以7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芹仔”(身份不详)。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45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谭××、楚××、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谢××的陈述、现某勘查笔录、照某、价格鉴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机动车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10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郭××、楚××、雷××、谭××驾车窜到某州市宁远县博爱医院,将肖××停放在医院停车棚内的五菱荣光面的车盗走,卖给嘉禾县X镇的胡××。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40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谭××、楚××、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照某、被害人肖××的陈述、价格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车辆照某及领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2010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郭××、谭××、雷××伙同肖××驾车窜至永兴县X组,将邓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五菱之光面的车盗走,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嘉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294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谭××、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刘某、陈××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邓某己陈述,现某勘查笔录、现某方某、照某,价格鉴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买卖协议、作案工具、到某、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敲诈勒索的事实

被告人郭×于2009年7月份在网吧上网时认识了一个重庆籍的男子蒋××。之后,通过蒋××介绍又认识了蒋××的老乡蒋××、康××和楚朝伍。同年9月初,蒋××、蒋××与康××因故产生纠纷,便要被告人郭×找人打一顿康××,表示某出500元给被告人郭×。郭×见有利可图,便于2009年9月21日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郭××,并要郭××找人打一顿康××,郭××同意帮忙,并要郭×将康××骗到某嘉高等级公路与嘉禾大道十字路口附近水库边的小路上去。2009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郭×将康××骗至上述地点后,被随后赶到某被告人郭××等人围住,并将康××打倒在地。随后,被告人郭××以康××盗窃过摩托车为由,要康××拿一万元,否则就报警。康××(已判刑)因确有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便被迫同意次日给4000元。被告人郭××等人于是将康××的远大牌x型摩托车和x手机拿走。次日早上,郭×被康××举报而被抓获归案。事后,被敲诈的摩托车被被告人郭××骑去上网时被人骑走。

另查明,被告人郭×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9年9月23日被抓获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康××、蒋××、蒋××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蒋××、蒋××抓获归案。

还查明,被告人郭×因涉嫌对康××敲诈勒索并殴打康××,于2009年9月2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的供述,证明因其朋友蒋××与康××产生纠纷,蒋要其教训康××,于是其于2009年9月22日晚20时许,将被害人康××骗至案发现某。在案发现某,被害人康××被其事先约好赶来的被告人郭××等人殴打一顿倒在地上。被告人郭×事先了解康××盗窃过摩托车,便以要报警为由,与郭××一起要康××拿4000元出来,康××因拿不出4000元,便先用摩托车和手机给被告人郭××、郭×,然后由郭××将康××的摩托车骑走。

2、被告人郭××的供述,证明于2009年底的一天,郭×打电话要其到某托水库去教训一个人,其便与女朋友周春一起去了马托水库附近。在现某看见郭×、楚××及另外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郭×要其打骑摩托车的男子,其便对该男子打了两记耳光,并要该男子拿5000元出来。后来该男子的摩托车被其骑到某城上网时,被一个叫李某丁的人骑走了。

3、证人楚××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与郭×在网吧上网时,听到某×打电话以要对方某看车为由,将接电话的人骗至钟水乡马托水库,然后要郭××先到某场等,其未去现某。

4、被害人康××的陈述,证明于2009年9月22日晚20时30分许,被其一个朋友“涛涛”(郭×)打电话骗至案发现某。在现某看见赶来二辆摩托车,共有3男一女,其被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拔下摩托车钥匙,然后对其殴打。并以晓得其到某阳偷过摩托车为由要其拿一万元出来,否则要报警。其打电话给妻子要钱,其妻说没有钱,于是这几个人便说,“如不拿钱便砍断其的手脚”,其被逼便答应次日给4000元,他们要其当天早上8点钟拿钱。之后,自己的摩托车和一台手机被这些人拿走。摩托车和手机系2009年1月在广东韶光以2800元和1500元购买的。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害人康××报案经过。经康××报案后,被告人郭×于2009年9月23日早上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6、被告人郭×的陈述,证明其于2009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讯问时,举报了康××、蒋××、蒋××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7、嘉禾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嘉公刑立字[2009]第X号以及嘉公捕字[2009]X号逮捕证,证明嘉禾县公安局对康××、蒋××等人涉嫌盗窃已于2009年9月23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18日对蒋××执行逮捕。

8、本院(2010)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

9、嘉禾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郭×在受到某安机关讯问时,举报了康××、蒋××、蒋××等人涉嫌盗窃的情况,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蒋××、蒋××抓获归案。

10、嘉禾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蒋××、蒋××处理情况的说明”,证明被被告人郭×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蒋××于2009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一案,被嘉禾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后一直在逃。

11、嘉禾县公安局[2009]X号监视居住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郭×举报的蒋××被监视居住。

12、嘉禾县公安局嘉公(刑)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郭×于2009年9月22日晚20时许,伙同他人将康××骗至嘉禾县桂嘉高等级公路与嘉禾大道十字路口旁的一条小路上,并对康××进行殴打,因此事而被嘉禾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

13、嘉禾县拘留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郭×于2009年9月23日被行政拘留执行入所,并于2009年10月8日期满出所。

14、本院(2011)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郭×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谭××、楚××、雷××、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参与盗窃10次,盗窃数额49万余元;被告人谭××参与盗窃6次,盗窃数额23万余元;被告人楚××参与盗窃4次,盗窃数额18万余元;被告人雷××参与盗窃5次,盗窃数额17万余元;被告人郭×参与盗窃1次,盗窃数额7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某,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谭××、楚××、雷××、郭×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郭×犯抢劫罪,经查,被告人郭××、郭×以被害人康××有盗窃行为而对康××敲诈钱财未果的情况下,当场强索被害人康××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罪名不当,应予变更。被告人郭×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罪名不当,被告人郭×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在本案中系从犯;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雷××伙同他人盗窃的第某项事实中的广州本田牌小轿车已报废。故对该案的评估价格提出异议。经查,被告人伙同他人在盗窃犯罪中均有明确分工,互相配合,被告人雷××在5次盗窃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关于广州本田小轿车的评估价值,侦查机关系依法对该车进行评估的,价格鉴定书送达被告人雷××后,雷××在鉴定结论通知书中签了名,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重新评估。故对被告人雷××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五被告人犯盗窃罪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郭××、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两被告人均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在本案中有立功情节。经查,被告人郭×因敲诈勒索一案被讯问时,检举、揭发了康××、蒋××有盗窃行为,并协助侦查机关将蒋××抓获归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五被告人对指控盗窃的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郭×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郭××、谭××、楚××、雷××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郭××、谭××、楚××、雷××、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某项的规定,对被告人郭××、郭×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四条、第某二条、第某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八条、第某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郭×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23日至10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4日被羁押至今。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某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黄建龙

审判员李某丁生

人民陪审员李某丁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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