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77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陈XX(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襄城县X村联通公司基站房,将房内的1台空调内机盗走,价值1485元。案发后,该空调内机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2、2011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陈XX预谋后,窜至襄城县X乡西关庄联通基站房,将房门撬开后,将房内的48块锂电池、2只灭火器、3只催泪瓦斯盗走,共价值17880元。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某、物证等证据证实。陈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陈XX(另案处理)预谋后到襄城县X村联通公司基站房,将房内的1台空调内机盗走,价值1485元。案发后,该空调内机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于XX的证言基本一致。并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陈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扣某、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2、2011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陈XX预谋后到襄城县X乡西关庄联通基站房,将房门撬开后,盗走房内的48块锂电池、2只灭火器、3只催泪瓦斯,共价值17880元。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证人于XX的证言基本一致。并有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陈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扣某、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盗窃罪成立,应予支持。陈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军义

审判员曹慧霞

审判员王志坚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某员李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