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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姜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玉山县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永丰县人,住(略),系江西玉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峡江县项目部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玉山县人,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爱国,新干县三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峡江县人民法院(2009)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上诉人吴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施春

代理审判员周以发

代理审判员熊钦泉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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