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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诉被告靳某甲、靳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原告孙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振中,长垣县孟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某甲,男。

被告靳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靳某甲、靳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靳某乙于2012年7月1日前给付孙某9610元。

此外,互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靳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振江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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