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振中,长垣县孟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某甲,男。
被告靳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靳某甲、靳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靳某乙于2012年7月1日前给付孙某9610元。
此外,互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靳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振江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