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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xx诉被告蔡xx、王xx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xx,女,1968年12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号xx室。

被告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

原告蔡xx诉被告蔡xx、王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xx、被告蔡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xx诉称,被告蔡xx与被告王xx系夫妻,是原告蔡xx的父母。系争上海市浦东新区xx二村xx号xx室房屋系原告蔡xx一人受配所得。2009年12月,原告在被告蔡xx、王xx明确承诺该房产权属原告所有、两被告增加为该房产权人纯为该房动迁份额的前提下,将两被告登记为该房共同产权人。现因原、被告之间关系逐渐不睦且系争房屋并无动迁,故起诉要求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x二村xx号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蔡xx所有。

被告蔡xx、王xx辩称,两被告是系争上海市浦东新区xx二村xx号xx室房屋共同产权人,现被告未违反承诺书的约定,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蔡xx与被告王xx系夫妻,原告蔡xx是两被告的女儿。系争上海市浦东新区xx二村xx号xx室房屋系原告蔡xx一人于2009年受配所得,2009年12月3日被告蔡xx、王xx出具一份承诺书,明确“系争房屋产权属原告蔡xx独立所有、今将两被告增加为该房产权人纯为该房动迁份额,如动迁被告所得份额全归原告所有,如不动迁,则被告放弃产权人的一切权益”。同月14日,原、被告取得了系争房屋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产权人登记为原告蔡xx、被告蔡xx。近期,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导致关系日趋不睦,加之系争房屋至今未动迁,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将该房产权返还归原告所有,但遭两被告拒绝。因此,现原告蔡xx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上述事实,由原告蔡xx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调解意见书、承诺书,被告蔡xx、王xx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承诺书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系争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号xx室房屋系原告蔡xx个人受配取得,故该房产权理应属原告蔡xx所有。现原告蔡xx在被告蔡xx、王xx明确承诺该房产权属原告所有、两被告增加为该房产权人纯为增加取得该房动迁份额的前提下而将被告蔡xx添加登记为该房产权人,此行为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却有损第三方即动迁人的利益,故依法应属无效。加之系争房屋目前也未动迁,因此,原告蔡xx主张系争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xx二村xx号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蔡xx所有,被告蔡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蔡xx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原告蔡xx承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嬁f

书记员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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