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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被告厉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厉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被告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厉某于1986年元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叫张某,X年X月X日生次女张某洁,X年X月X日生一子叫张某。于2009年7月份与被告分居生活,三个孩子全部由我负责。于2010年元月份被告独自外出失去联系,至今没有任何消息。故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我承担。

被告未某。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元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均已成年。2010年元月份被告厉某外出至今,没有任何消息。现原告诉至本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相关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村委会证明,询问笔录在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厉某在2010年元月份外出,两年多未某家中联系,现经本院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已无法维系正常的夫妻关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厉某的婚姻关系。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翟国强

审判员李永超

审判员张某宇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某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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