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7日9时30分左右,在安阳县X镇重庆火锅店附近,被告人李某与王××因女朋友问题发生打架,李某用石块将王××头部打伤。经安阳县法医门诊鉴定,王保昌系硬膜外血肿属重伤。另查明,经调解被告人李某赔偿王保昌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陈述、证人路××等证人证言、伤情照片、鉴定结论、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及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核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蒙恩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