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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上海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嘉定区X路X号(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罗某某收)。

委托代理人程孝朋、罗某某,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楷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X幢,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嘉定南翔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5月14日至7月1日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5万元,被告于同年5月24日还款10万元,尚剩余借款35万元至今未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楷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返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两项合计诉讼费554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洁

审判员王英

书记员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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