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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瑶族,居民,住(略)***办事处**村**号。

被执行人何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居民,住(略)***办事处**村***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3日日向被执行人何某下达了(2012)江永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完毕(2011)江永法民初字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一批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批给付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洛

审判员莫海华

代理审判员黄谦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龙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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