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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厦门通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厦门通成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X路X号国泰大厦X层C座。

法定代表人邱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宁,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厦门通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厦门通成贸易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略)/(略),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整,付款行中国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6月22日,出票人帐号(略)。收款人信阳豫信轧钢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帐号(略)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通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潘京安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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