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通成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X路X号国泰大厦X层C座。
法定代表人邱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宁,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厦门通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厦门通成贸易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略)/(略),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整,付款行中国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6月22日,出票人帐号(略)。收款人信阳豫信轧钢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帐号(略)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通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潘京安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