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身份证号码:x,家住XX县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X人,身份证号码:x,现住XX县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肖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张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以起诉不是本人的本意,是被别人操纵的,又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判长谭振龙
人民陪审员李之
人民陪审员刘某清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宋蓓
附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