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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在外打工时相识,2007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缺乏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与被告勤劳致富的价值观不同,俩人又无法沟通,又加上原告对女儿不管不问,没有尽母亲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同意离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负担小孩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相识,2007年11月13日双方共同到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谭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又无法化解矛盾。2009年原告离家到广东打工,与被告分开,双方很少联系。婚生女也一直随被告父母在生活。今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潘某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谭某某随被告谭某生活,被告自愿独自负担女儿的生活、教育费至18周岁时止;原告潘某依法享有探视权,被告谭某应予以协助,婚生女谭某某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龙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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