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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略)。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10月16日下午6时被俩被告驾驶的湘x两轮摩托车撞伤,伤后即被送至湘雅医院等处治疗,后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彭某负全部责任。特诉至法院要求俩被告赔偿各项费用x元。

被告黄某乙、彭某辩称:受伤是事实,但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核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下午6时许,原告杨某某在新田县X镇X路X村地段,被同向行驶的被告彭某所骑的二摩托车撞伤,(该车系被告黄某乙从他人手里购买)。受伤后,原告杨某某被送至湘雅等处进行治疗。2010年元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俩被告赔偿各项损失x元。

在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黄某乙、彭某共同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不包括以前支付的各项费用),其余损失由原告杨某某自负。双方以后再无任何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调解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黄某乙、彭某负担。

以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毅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沈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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