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乙,女,2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某国,某某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乙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乙以双方需要另行协商小孩抚养问题为由,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冯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熊军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