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市某区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主任。
被告某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皋某某,主任。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某,上海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上海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第三人庄某某,女,住(略)。
第三人李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第三人李某某,女,汉族,住(略)。
第三人李某某,女,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土地储备中心、被告某区土地发展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芳芳
书记员孙婵琦周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