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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某储备中心和某土发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市某区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主任。

被告某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皋某某,主任。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某,上海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上海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第三人庄某某,女,住(略)。

第三人李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第三人李某某,女,汉族,住(略)。

第三人李某某,女,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土地储备中心、被告某区土地发展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芳芳

书记员孙婵琦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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