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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XX诉徐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室。

被告徐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镇XX室。

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于1980年2月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当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徐X,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徐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由于双方兴趣爱好不同,经常为经济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另查明,徐X系智力残疾人。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财产自行分割,不要求法院处理。

本案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XX与被告徐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婚生子徐X随原告蒋XX共同生活,被告徐欢庆自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每月给付徐X生活费600元,自2013年2月起每月给付徐X生活费800元;

给付方式:2010年12月份的生活费于领取调解书之日给付,以后于每年的1、7月集中给付清半年度的生活费。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1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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