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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隆回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洁,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庆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本院决定免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米庆方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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