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
原告徐某
被告潘某
被告孙某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潘某、徐某与被告潘某共同共有;
二、原告潘某、徐某与被告潘某于2010年10月9日一次性给付被告孙某婵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5万元,被告孙某婵自行解决住房;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房屋评估费人民币8140元,其中孙某婵承担人民币2000元,原告潘某、徐某共同承担人民币6140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50元由原告潘某、徐某共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敏
审判员黎金娣
代理审判员王飞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