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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乙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女,43岁。

被告:贾某,男,45岁。

原告刘某乙因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元月份结婚,婚后生三子,长子已成年、次子14岁、小儿子11岁。原告与被告婚初就发生打架,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更甚的是,被告竟然请“神家”诅咒原告,给原告造成了很大伤害,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儿子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家庭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结婚时间、婚生子女情况属实。二人结婚后感情一向很好,家庭和睦,生活不错。只是近年来,因长子生病花去几万元钱,致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家里房子盖了一半至今无法完工,正是这些原因给原告造成了压力,原告因此要求离婚。至于请“神家”诅咒原告一事,都是被告想急于让原告回家,而一时糊涂所致。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邻村而居,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1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但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长子贾某×、X年X月X日生次子贾某×、X年X月X日生三子贾某×。2010年至今,因长子生病以及家里盖房等问题,夫妻意见不一,发生过争吵。2011年冬,原告为了达到家庭和睦之目的,听信他人迷信蛊惑,在红纸条上写上原告生辰八字,贴在原告穿过的衣服上,然后用“刺”(一种植物上长的针状物)刺之,被被告发现,怒而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1991年结婚以来的20年间,共同生育了三个儿子,婚姻基础较好;虽然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对其使用家庭暴力,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被告被封建主义的腐朽思想所迷惑,其“诅咒”原告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封建迷信活动,不仅是我国宪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而且是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的主要原因,但只要被告能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今后双方能正确对待,做到互某、互某、互某,夫妻关系尚能维持,夫妻关系并未破裂。从维护家庭稳定以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乙与被告贾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限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云忠

助审员曹金晶

人民陪审员兰杏丽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兼)兰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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