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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杜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原审被告李某丙。

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何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杜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0)贾民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杜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杜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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