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原审被告李某丙。
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何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杜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0)贾民吴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杜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杜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