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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9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10月21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2年1月10日以补充侦查有关证据为由申请法庭延期审理,2012年2月9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2月17日夜23时许,正阳县X村民鲍XX酒后进入施庄村X村民周XX(系被告人肖某妻弟,已判刑)家院子,并与郑XX(系被告人肖某妻妹)发生纠纷,周XX闻讯查看时发现鲍XX逃离,周XX随即追撵并以“抓小偷”为由呼喊不明真相的群众一同追撵,被告人肖某闻讯也从其家中赶往现场。鲍XX被追上后遭到被告人肖某及周XX等人的殴打致身体多处受伤,后鲍XX家人于次日凌晨赶到现场将鲍XX领回家中。2000年2月19日被害人鲍XX死亡。后经尸检,被害人鲍XX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证人周XX、郑XX、鲍XX、周XX、周xx、周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某、户籍证明、到案证明、鉴定结论书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某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17日夜23时许,正阳县X村民鲍XX酒后在施庄村X村民周XX(系被告人肖某妻弟,已判刑)家门口,与郑XX(系被告人肖某妻妹)发生纠纷。周XX在家中听到其妹妹郑XX呼救后出来,郑XX告诉周XX,刚才有个男的用手勒住她的脖子拉她,现在往东麦地里跑了。周XX听后即去追撵,并以“抓小偷”为由呼喊同村群众一同往地里追撵,被告人肖某闻讯也从其家中赶往现场。鲍XX被肖某、周XX及其他群众追上后,肖某、周XX对鲍XX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后鲍XX家人赶到现场,由鲍XX的哥鲍XX出具一份欠郑树平(郑XX养父)女精神赔偿金2500元钱的欠条后,将鲍XX拉回家中,未对鲍XX采取治疗措施,至2000年2月19日被害人鲍XX死亡。后经尸检,被害人鲍XX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供述2000年农历正月十三夜里,他在家睡觉,他岳母去叫他,说郑XX(肖某的妻妹)被人抢走了,让他去看看。他赶到位于村学校北边麦地的现场后,他妻弟周XX对他说鲍XX拉他妹子了。他就要把鲍XX送到派出所,鲍不愿意去,他对鲍XX踢一脚,周XX也踢一下。后来,鲍XX的家人过来就商量私了,给周XX这方打了一个三千元的欠条,他就回家了。到正月十五早上听说鲍XX死了,他就跑深圳打工去了。同时供述除了他和周XX,当时还有其他人也打鲍XX了,因为是夜里没看清是谁打的。

2、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2000年阴历正月十三夜里11点左右,当天11点左右他在施庄村冯某看完电影回家后,听见郑XX在门口大叫,出来后听郑XX说解手时有个男的拉她,现在往东跑了,他就去追,边追边喊“抓小偷”。他一喊,路上有看电影回家的人,就在施庄村冯某东边小麦地里撵上了这个人,他过去时这个人在地上趴着,后来才知道叫鲍XX,当时有一二十个人在围着鲍XX,他上前抓住鲍XX的头发,用手打了几巴掌,往鲍XX身上跺了几脚。他看鲍XX喝醉了,就拉着鲍XX往施庄村X村部北边50米左右时肖某过去了,肖某从后面踢鲍XX,具体踢几下他不清楚,拉到村部门口,他家人和鲍XX家人都来了,说要私了,他就回去了,不清楚协商的结果。到阴历正月十五夜里他听说鲍XX死了,害怕就跑了。鲍XX当天夜里没有偷东西,当时他怕鲍XX跑了,喊抓小偷别人都愿意帮忙抓。当时他和肖某打了鲍XX,其他人他不清楚,都是用手脚打的鲍XX,没有拿工具,他用手抓着鲍XX的头发对鲍XX脸部打了几巴掌,还用脚朝鲍XX腿部、屁股上踢了几脚,具体打多少次他记不清了,他看见肖某用脚踢了鲍XX身上,踢上半身和腿部、腰某、肩部了,具体次数他记不清了,他还往鲍XX身上跺了。他记不清当时拿没拿树枝。

2、证人鲍XX的证言,证实其是鲍XX的哥哥,鲍XX于2月19日上午7点左右死亡,是在2000年2月17日夜里在施庄村委被人打伤的,他也不知道是谁打的,打时他不在现场,后来他姐夫哥周xx喊他他才去。他听肖某和周某丙说鲍XX上周某丙家里拉周某丙的妹子了,肖某和周某丙都是西严店乡X村西周某戊。当天夜里鲍XX在周某全家喝酒。夜里12点多周xx和周XX一起到他家喊他的。当时周xx说:“小厂拉人家小妮了,被人家打坏了,现在在施庄村委,麻安说和你是同学,让你去一趟。”他就和父亲鲍某X一起去了,。他去之后见到鲍XX在村委西南某周某X的代销点屋子西边有一两米远南某路上头朝南、面朝东在地上睡着,四某围一群人,他过去见鲍XX只能出气、不会说话了。肖某喊他问这事是私了还是公了,他说人已经这样了、让肖某看着办,后来郑楼的小妮的哥和某某说要5000元,他说没钱,周某X从中说情少拿点,麻安也说少拿点,后来说是让拿2500元,他不愿意,周某X让他写个赔偿2500元的条子,他说不会写,周某X就写个条子让他照某抄,他也不愿意抄,小妮的哥威胁说要砍手,被周某X和小妮的父亲拦住了,后来他就照某周某X的条子抄了一遍,之后签上名字,后来将鲍XX拉回家。从他到现场到鲍XX死,鲍XX一直不会说话,期间找了两个医生,两个医生都说看不了,让转院,也没有打针、用药。当天鲍XX拉的小妮叫郑XX,当天夜里郑楼的人他只认识小妮的父亲和两个哥,其他的不认识,周某X是小妮的叔,他去现场时见到在场的有油仓、油仓的母亲、施庄的小留、周某丙的妻子、周某X、肖某、麦生、麦生的妻子、小妮的两个哥哥及父亲、周xx、周XX,其他人他没有注意。当天把鲍XX拉回来就已经5点多了,他看到鲍XX脸上都是血、脸也肿了,头后面有个包。肖某说肖某了鲍XX屁股两脚,用树条子打了鲍XX,其他的没有听说谁打。

3、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其是周XX的妹妹,2000年2月17日夜晚十一点左右,她到施庄村冯某看电影回去,在她生父过道门东边猪圈那解手,正解时,旁边出现一个男的,她当时就吭了一声,那人听见她吭后,就说了一声“对不起,我也解个手”,她一听那男的说那话就提着裤子往过道里跑,她跑到过道里正准备关门,那男的上前拽着她的头发往外拽,她就急忙喊一声“哥,有人呀”,那人一听她喊,一只手捂她的嘴,另一只手掐她的脖子,她哥周某丙(周XX)听见她喊就往外跑,那人看见她哥从屋里出来,一用劲把她拽倒在地,就往东跑了,她哥和看电影的人就往东撵那人去了。对方大约二三十岁,个子不矮、四某、较胖,具体哪里人他也不认识,第二天早上听周某丙说是鲍阁的人。她看不出来对方当时是否喝酒,她脖子里面掐的比较疼但是没有外伤,胳膊摔破皮了。她听说是撵到施庄村村部时撵上的,她知道当时周某丙去撵对方了,具体情况她不清楚。

4、证人周xx的证言,证言证实他是鲍XX的姐夫哥,鲍XX是2月19日上午7点左右死的,是被人打死的,他见到鲍XX嘴被打烂,鼻孔出血,头后面有两个包。鲍XX是被史庄村西周某戊肖某和周某丙打的,别人是否参与打他不清楚。时间是两天前夜里十点左右在村部南某周某X屋山头打的,起因是鲍XX拉了周某亭的闺女了,当时鲍XX被打他们没有报案,当时想着把鲍XX的伤看好算了。2000年2月17日夜十点左右,本庄周某丁家放电影,他在家,还未睡着,就听到有人敲门,他开门后见是本村的周某己与小黑的三儿周某红与另外两个男青年到他家让他到村X村部南某周某X屋山西头看见,肖某与周某丙用脚朝鲍XX的头部踢,他过去问为啥打小厂,麻安说欺负到他头上,跑到他屋里拉小妮,他问小厂咋回事,小厂说不知道怎么走到这里了。站一会后,麻安让他去叫小厂的哥,他随后就到鲍阁去叫鲍XX,等回来后,就见鲍XX躺在周某X的代销部屋山头不动了,他们问鲍XX话,鲍XX也不会说话了。他和鲍XX及鲍某X过去之后没人再打鲍XX了,鲍XX躺在地上鼻子在出血,嘴唇翻着,麻安与息县白店郑楼的人要他们拿5000元作为小妮受惊的损失费用,经周某民从中说话,鲍XX给白店郑楼的人打了个2500元的欠条,算是给小妮的精神损失费,打了欠条后,欠条在周某民拿着,郑楼的人就走了,他们找个架子车将鲍XX拉回家了。将鲍XX拉回家后找本地的医生王荣贵、肖某营看,都说看不了让转县城,结果鲍XX直到X号早上也没用药就死了。鲍XX正月十三夜里是在周某丁家和演电影的人一起喝酒的,具体喝多少他不清楚。当时郑楼的人非让打欠条,不然要拿刀要把鲍XX的手指头剁了,周某民把刀抢下来了。

5、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2000年2月17日夜,他邻居周某丁家放电影,他看完回到家中,还没有睡,他婶喊他说他叔(周xx)被几个人叫到大队去了,也不知啥事,让他一起去看看,他和他婶去后,见大队部南某周某X小卖部的屋山西头围一堆人,鲍XX在地下躺着,肖某在用树条子打鲍XX,当时,鲍XX也没说话,肖某用树条子打鲍XX几下就没打了,后来,肖某让他叔去叫鲍XX的哥鲍XX,他和他叔到鲍阁找鲍XX去了,找着鲍XX及鲍XX的父亲后,返回来,他们在那商量事咋办,他也没到跟前,后来商量的拿2500元钱算没事,周某X和鲍XX一起到周某丙的小卖部里打的协议,具体内容他不知道。后来西周某戊人走了,他叔找了个架子车,他和陈某州一起把鲍XX抬到架子车上,鲍XX把鲍XX拉回家了。他到现场时见到周某亭、肖某、周某丙、周某丙的妻子、他叔周xx、陈某州、周某X、周某亭的老婆及周X红等很多人在场。他就见到肖某打了鲍XX,后来他喊人去了,不知道其他人打没打。据说打鲍XX的原因是因为鲍XX拉了周某亭的闺女了,他去后没见鲍XX说一句话,当时鲍XX在地上躺着,嘴上、鼻子上都是血,具体啥伤他也看不清,鲍XX被拉回去时已经3点多快4点了。

6、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证实2000年2月17日夜里11点左右,他在家准备睡觉,听见外面郑XX说有人,他出门见一个人在大门外,郑XX在过道里哭,他过去看,对方撒腿就往东北跑,他在后面追,并喊“捉贼”,听到喊声,一些人也追上来了,在庄北一个横沟处,周某丙和李小X先追上那个人,随后其他人赶到,这些人就用树枝打对方,他怕把人打坏了,就阻止了,他也不认识对方,当时准备送到派出所去,对方不愿意并说认识周某X,可以让周某X做担保,但周某X不起床。对方又让去大周某找其姐夫,周某己等人就去喊对方的姐夫,对方姐夫来了说不管事,又去找对方的父亲,中间也没有人再打了,之后对方的父亲和哥哥来了。他们要把人送派出所,对方的父亲和哥哥不同意,愿意私了拿点钱,但是拿不出现金,就由鲍XX的父亲和哥哥给他出了一张2500元的欠条,鲍XX的父亲和哥哥将人带走了。当时追撵的原因是女儿喊“有人”,他以为是贼,就追去了,后来听郑XX说对方在大门外掐郑XX的脖子,扯郑XX头发。当时追撵的人有周某己、周某丙、周某X、周X红还有王庄的几个青年,他女婿麻安也追上了。他追上时也没有看见谁打人,后来在村部肖某用树枝打对方几下。

7、证人周某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夜里鲍XX到其家敲门其没有开门。后来再次喊门时他听到有人打鲍XX,并且鲍XX要求私了,后来就往西走了。当时听着外面人不少,有周某丙,其他人不清楚。小厂当天晚上是在其儿子周某丁家喝酒,五个人喝了四某多白酒。

8、证人周某丁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夜里其家演电影,鲍XX在其家喝酒,五个人喝了四某多白酒,鲍XX是否喝醉不清楚,之后不知道鲍XX去哪儿了。第二天才听说鲍XX因为拉周某丙的妹子,被周某丙和肖某打坏了。

9、证人周某戊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夜里他和鲍XX一起在周某丁家吃饭喝酒,鲍XX喝了八两多酒喝醉了。

10、证人周某己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夜12点多其和周X红听见有人喊抓小偷,过去看见周某丙等人在往东北方向追人,他也参与追,在村小学后边追上后,周某丙等人把那个人往小学东南某小卖部处拉,拉到小学挨后边时,肖某过来了,肖某就对对方拳打脚踢,把那个人打倒在地上,肖某和周某丙又对对方拳打脚踢。之后肖某让他与王前伟、周X红、李小X等人去喊对方的姐夫,周某丙说对方拉周某丙的妹子郑XX,让对方家人过去私了。他和王前伟、周X红、李小X将那个人的姐夫周某远(周xx)等人喊过去,见到鲍XX躺在地上,肖某、周某丙拿个树条子往鲍XX身上打。后来双方在那协商解决问题,他就回家了。

11、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周某X和鲍XX在她家小卖部写欠条的情况。。

12、证人周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夜知道打架的事。开始打的情况他不知道,后来是在村部北边东西土路南某,具体咋打的没去跟前看,当时听到肖某和周某丙在和被打的鲍XX吆喝“对账”,后来听说是肖某和周某丙打的,起因是鲍XX拉了周某丙的妹子。

13、证人周某庚的证言,证实其在案发当夜听见外面有人喊“截着、截着”,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后来在村部北边东西土路南某看见十多个人在打骂,第二天听说是因为鲍XX拉了周某丙的妹子被打坏了。

14、证人刘某辛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夜其听见外面有人吆喝抓小偷,出来见到一大群人架着鲍XX过去,后来听周某丙的妻子说鲍XX到屋里拉她闺女,他没有看见谁打鲍XX,后来鲍XX的姐夫找她丈夫借架子车把鲍XX拉走。

15、证人周某X的证言,证实其案发当夜听见周某丙的妻子吆喝喊人,出来见到鲍XX在村部西边小学后面东西路上扶着树在站着,周某很多人,当时没有看清楚是否有伤,当时周某丙、肖某等人在场,后来周某丙、肖某等人押着鲍XX去找周某X,周某X不管,后来让周某己去喊的鲍XX的姐夫。她离开一会再回来见到鲍XX在地上躺着,嘴里有白沫子。

16、证人鲍某X的证言,证实其是鲍XX的父亲,当天夜里周xx等人将他喊到现场,鲍XX在地上躺着已经不会说话了,后来周某丙、肖某向其要钱,他打了个欠条,后来将鲍XX拉回家,没有到医院治病,鲍XX在正月十五早上死亡。当时鲍XX头部伤的狠,具体情况他没看。他去时已经打结束了,听说是周某丙、肖某拳打脚踢和用棍打的。将鲍XX拉回去后,因为没有钱就没有给他治疗。

17、正阳县公安局熊寨派出所干警王X、万XX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9月15日上午,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肖某抓获的事实。

18、户籍证明,证实肖某,男,出生于X年X月X日。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9、前科证明,证实肖某无前科。提取证明及欠条原件证实公安机关从鲍XX处提取周某X书写的欠条一张及鲍XX在当夜书写的欠条。

2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某,证实案发现场的详细情况、鲍XX受伤情况。

21、正阳县公安局正公刑技检字【2000】第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尸检被害人鲍XX头部、面部及胸腹部、四某多处受伤,死因为颅脑损伤死亡。

22、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周XX因本案已判刑情况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查明事实。且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议庭经评议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因琐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肖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害人鲍XX在事发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人肖某的一定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及被害人受伤、死亡后果非被告人一人所为、被害人伤后未及时治疗等情节,可酌定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向东

审判员赵熠

审判员陈某国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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