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孙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孙某于2010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x元,被告一旦违约,还另需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