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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睢阳区博爱办事处温州阿燕美发厅楼上,趁理发店老板陈某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后又把抽屉里边撬开,从抽屉里边盗窃现金6500元。案发后,被盗赃款已部分被扣押返还受害人陈某。

2011年9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用铁锹撬门进入被害人曹XX家中,盗窃现金900元,紫色百迪宝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00元,新日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100元,案发前被盗电动车已被曹XX追回。

2011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张XX的麦乐豆浆店内盗窃现金400元,案发前,被盗赃款已经返还张XX。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等的陈某,证人胡某乙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睢阳区博爱办事处温州阿燕美发厅楼上,趁理发店老板陈某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后又把抽屉里边撬开,从抽屉里边盗窃现金6500元。案发后,被盗赃款已被追回并返还受害人陈某4080元。

2011年9月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用铁锹撬门进入被害人曹XX家中,盗窃现金900元,紫色百迪宝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00元,新日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100元,案发前被盗电动车已被曹XX追回。

2011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张XX的麦乐豆浆店内盗窃现金400元,案发前,被盗赃款已经返还张XX。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2011年10月1日晚,其到了阿燕美发厅后院,把拖鞋脱掉翻墙进入二楼老板入住的地方,找了把小刀把锁链子撬开,把窗户板子弄坏后,就钻进屋里,偷走了6500元。

2011年8月份一天21时,其在香君路一家卖豆浆的店内偷了400元钱,钱吃饭花了。

2011年9月初一天下午4时许,其路过娄店乡杨庄杨XX家,用铁锹把大门撬开,偷走一部直板手机、一张身份证和900元钱,正准备走时看到厕所旁有辆电动车,就把电动车也偷走了。骑电动车走的时候被杨XX发现了,就把电动车扔下跑了。

2、被害人陈某陈某:2011年10月1日晚,其回到家里二楼时,看到房屋门锁被撬,厨房门也开着,就赶紧去住的房间查看,发现桌子抽屉被撬开,里面的6500元现金被盗了。

3、被害人张XX证言:2011年8月份,其被盗了600元现金,当时没报警。邻居说有个人来过,问特征才知道是李某。9月中旬通过朋友找到李某,李某承认偷了600元,当时给了300元,9月下旬,再次找到李某,他借了300元还了。

4、被害人曹XX证言:2011年9月1日15时许,其丈夫杨XX与朋友一起外出玩,路上看到一个男孩骑着自家的电瓶车,就上前叫住那男孩,发现是李某庄的李某,李某从电动车上下来拔腿就跑,也没有追上,回到家一看,堂屋门被撬开了,放在卧室的钱包里的1700元被盗了,还有放在桌子上的一紫色直板手机也被盗了。随后就打电话报了警。

5、证人胡某丙证言:2011年10月1日,当晚李某没有回来。李某有三双鞋,两双旅游鞋,一双拖鞋。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某被盗现场情况。

7、价格鉴定结论书:新日电动车鉴定金额1100元;百迪宝手机,鉴定金额400元。

8、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及领条:返还被害人陈某现金4080元。

9、被告人李某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从轻处罚;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余萍

审判员朱国强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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