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余某被被申请人车辆上机械设备掉下砸伤右脚,造成粉碎性骨折,特申请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东风牌天龙大卡车一辆(车牌号:湘x),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了一定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损伤能得到赔偿的民事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所有的东风牌天龙大卡车一辆(车牌号:湘x)。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的执行。
审判长何志生
人民陪审员陈晖
人民陪审员徐道猛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