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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日,唐某、李艳峰(均已判处刑罚)等人与夏某某、郭鸣发生打架。2008年1月15日晚10时许,李艳峰、唐某、宗建亮、唐某州(均已判处刑罚)预谋去说事,期间姹烁HΧ镉仆筇蟊⒈凇ㄗ两⒘睢蘩逖⒎凇ㄗ敖⑽!磁幢⒈!嚺r、徐路路、邹建华(均已判处刑罚)等人一起去王召乡X村西预制厂附近,双方在协调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厮打,唐某持刀将夏某某左手砍伤。经鉴定:夏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牛某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覃怀派出所投案。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牛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6571.19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牛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夏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元,已全部付清,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錾率凳唬姹烁HΧ谟タ笸砩坦谐嘀抟煳橐遥郧付锓伦凳┦瞎蝗洳换ⅲ胁竿赴罘蘩逖⒎啤筇蟊⒈凇ㄗ敖⑽!磁幢⒈!嚺r、宗建亮的供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证人徐志刚、林某、张宁、郭宾宾、毛哲、李开航、施亚亚、郭鸣、史凯林某证言、书证:年龄证明、投案证明、发破案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沁阳市公安局覃怀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调解书、谅解书以及沁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牛某作案时未满18周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某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白瑞霞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郭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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