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
申请人万××要求宣告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万××于2011年1月24日来院称,其子成××于2003年8月外出杭州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成××死亡。
经查: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重庆市X村民,公民身份号码(略),系申请人万××之子。2003年8月成××外出杭州务工至今未回家,与家人无任何联系,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八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1月24日发出寻找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成××仍然下落不明,杳无音信。
另查明,被申请人成××无财产。
本院认为:成××自离家出走至今八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经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万××作为成××的母亲,现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依法推定被申请人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江隆乾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