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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诉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葛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公司职工。

被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余某某应于2010年4月15日前归还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人民币12,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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