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xx,女,(个人信息略)。
被告李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雷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雷xx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xx。婚后被告不务正业,2005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婚生小孩一直由原告在外打工挣钱抚养。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摆脱痛苦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李xx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被告亏欠原告太多,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查,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5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99年10月3月生育一子李xx。2005年5月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被告服刑期间,婚生儿子李xx随被告母亲生活,原告则外出打工挣钱负担小孩生活费。另查明,原、被告婚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雷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xx随被告李xx的母亲生活,由原告雷xx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小孩自己选择;
三、双方另无其它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华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