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郝宝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XX,绰号郝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某武陟县。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郝XX驾驶时风牌三某汽车,沿武陟县X村X路由南某北行至南某线1KM+313.5M处左转弯时,由于操作不慎,致使三某汽车翻倒,三某汽车乘坐人李某X当场死亡,李某X、李某X、李某X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部门认定,被告人郝XX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李某X、李某X、李某X、李某X不负该事故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郝XX在现场等候处理。2011年10月13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郝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X、李某X、李某X、李某、王某证言、郝XX的驾驶信息查询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死亡证明、调某、收款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XX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郝XX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郝XX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李某X的亲属给予了经济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郝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某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何菊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