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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1年8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9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严重超载的豫x三轮汽车,沿韩寨至关楼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李庄西附近时,与相对方向贾某丙中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相撞,被害人贾某丙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事故责任认定,郑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

证人郑某乙、贾某丙、贾某丁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称重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被告人郑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员,违反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后处理,并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构成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甲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某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景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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