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蔡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由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经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1)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蔡某、高某、李某、何某辛在益阳市朝阳市X街溜冰场与张某丁、黄某甲等人聚众斗殴。黄某甲被打死,张某丁、张某庚被打伤。

原判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蔡某在聚众犯罪中,手持桌球棒殴打了被害人黄某甲、张某丁,行为积极,系积极参加者。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蔡某通过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蔡某上诉称,1、被害方有过错;2、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二审改判缓刑。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2日下午2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与高某、李某、何某辛(均已判刑)等人在益阳市朝阳市场溜冰场玩耍时遇到张某丁、张某庚、黄某甲及李某某等人。在溜冰过程中,高某与张某丁发生争吵,后被人劝止,蔡某和高某、李某三人离开溜冰场,走到楼下桌球室与何某辛等人会合。此时,张某丁、张某庚、黄某甲也一起下楼。高某与张某丁再次发生争执,张某丁以买槟榔为由,抢桌球室门口槟榔摊上的一把切槟榔的刀,欲砍高某,被蔡某等人夺下。蔡某持桌球棒,高某持自制铁拳套,何某辛用拳头对张某丁一顿乱打。张某庚见状欲上前帮忙,被蔡某用桌球棒打伤头部。李某则上前打张某丁,被黄某甲扯住并被摔倒在地,李某从地上爬起来打了黄某甲脸部一拳,黄某甲拿了一条凳子追打李某,蔡某和高某见状赶来帮忙,蔡某持桌球棒朝黄某甲打了一下,高某持自制铁拳套朝黄某甲头部打击多次。尔后,蔡某及高某、李某、何某辛逃离了现场。黄某甲、张某丁、张某庚三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黄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晚11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甲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枕部致硬脑膜外、硬脑膜下出血,压迫脑组织死亡,其头枕部损伤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经法医鉴定,张某庚的伤势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1年9月14日,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蔡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黄某甲家属医药费、丧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000元,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蔡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的线索来源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以及从现场提取的桌球棍、铁制拳套的基本性状。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高某所持有的自制拳击铁器依法予以扣押。

4、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1999)益公法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证明黄某甲被人击伤头部,送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999年3月2日晚11时死亡。经鉴定,黄某甲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枕部致硬脑膜外、硬脑膜下出血,压迫脑组织死亡。

5、(略)法医检验所(1999)益公法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张某庚多处头皮挫伤并血肿、头皮挫裂伤,构成轻微伤。

6、证人何某乙证言:1999年3月2日,高某,蔡某、李某在朝阳市场与几个伢咀打架,高某和蔡某在桌球室内打伤了一个伢咀,桌球室外的一个伢咀被高某打伤了。

7、证人叶某丙、张某丁、叶某戊证言,证明1999年3月2日,在朝阳市场发生打斗,有两人受伤。

8、证人曹某某的证言:1999年3月2日,一群年轻小伙子在朝阳市场溜冰场不知为何某辛吵起来,张某丁拿了把切槟榔的刀在手里,被对方一个人抢走,黄某甲举起一条凳子也被抢了,对方三个抓住黄某甲打,两个人抓住黄某甲并掐住其喉部,另一个人拿着根桌球棒朝黄某甲左手臂打了一下,我就过去扯劝,我看到其中一人拿着一块铁的东西在打黄某甲,黄某甲头部有血,我说:你们还打啊对方随即跑了,黄某甲去追,没追多远又倒在地上,有人将他送到医院,后来听说黄某甲死了。

9、证人黄某己的证言:1999年3月2日,在朝阳市场溜冰场张某丁和一群年轻小伙子争吵起来,张某丁叫老板买烟,老板打开槟榔摊时张某丁从槟榔摊里拿了把切槟榔的刀要砍对方,被对方一个人抢了,老板马上去抢刀,对方的人就冲上去打张某丁,张某丁被打得伏在桌球台上。黄某甲举起一条凳子要打对方,对方一个人冲上去抱住黄某甲,另一个人正面对着黄某甲的头部打了一棒,然后四某人围着黄某甲一阵乱打,后来那几个打人的伢咀都跑了,叶某丙梁将黄某甲送到医院。

10、被害人张某丁陈述:1999年农历正月十五,我和张某庚、李某某、张某去朝阳市场一溜冰场玩时与几个男子发生争吵,后被溜冰场老板劝开。我叫上张某庚、叶某丙、张某丁下楼去要和他们讲清楚。我们下楼后他们那边四、五个人冲过来,高某抓住我的衣领某打我,被桌球室的老板扯开了。我怕他们来打我,就以买槟榔为名到槟榔摊拿了一把刀,蔡某抢过我的刀,然后他们围过来打我,我被打得没知觉了,黄某甲也被他们打倒在地。

11、被害人张某庚陈述:1999年3月2日,我和张某丁、黄某甲、叶某丙在朝阳市场与几个伢咀发生了争吵,被溜冰场的老板劝开,那几个伢咀就下去了。过了四、五分钟我们也从溜冰场下来,刚下楼就看到对方有五个人在下面等我们,张某丁与对方一个穿军服的伢咀争扯在一起,后被人劝开。张某丁走到桌球室门口的槟榔摊前讲要切槟榔,老板刚打开槟榔摊,张某丁就从槟榔摊里拿了切槟榔的刀对着对方那个人,对方的人上前抢了张某丁的刀,槟榔摊老板赶紧将刀抢了回去。接着对方有四某人围上来打张某丁,我和黄某甲去扯对方的人,我刚扯到一个穿黑色夹克衫的就被他用桌球棒打了头部一下,我被打得往地上一蹲,接着我的头部又被他用桌球棒打了一下,我被打倒在地。

12、同案犯高某供述:1999年3月2日,我和蔡某、何某辛、何某辛、李某等人到朝阳市场去溜冰。溜冰时我看到一个伢咀碰了一个女孩一下,我讲他不应该,他就骂我,蔡某过来扯劝,那个伢咀要来打我们,被溜冰场的老板劝开了,我们就到楼下桌球室,我正对何某辛贵、何某辛讲起在溜冰场与人发生争执的事,从溜冰场下来四、五个伢咀,为首的伢咀骂我,我与他们吵了一阵后没吵了。那个伢咀从旁边槟榔摊老板那抢过一把刀举起来要砍我们,蔡某冲过去把刀抢了,我和蔡某抓住那个伢咀,蔡某讲要到派出所去,那个伢咀就挣扎并踢了我一脚。和那个伢咀一伙的人过来要打我们,我和蔡某把那个伢咀按在桌球台边上,我从右边裤袋拿了一个铁质拳套砸了那个伢咀头部几下,而蔡某拿了根桌球棍打了他,把他打倒在地后我们跑出桌球室,看到李某和另一个伢咀打在一起,那个伢咀拿了把椅子要打李某,我和何某辛就上去帮忙。我戴着铁拳套打了那个伢咀,李某和何某辛都是空手打的,把那个伢咀打趴下后我还踢了他几脚。当天,我穿的是军装和牛仔裤,蔡某穿是的深色西装,何某辛穿的是黑色夹克衫。

13、同案犯李某供述:1999年3月2日下午,我和高某、蔡某在朝阳市场滑冰时与他人发生争吵,那个伢咀带了五六个人围上来,我们见势头不好,就到楼下何某辛打桌球的门面里。那个和我们发生争吵的伢咀也跟着下来了,他从槟榔摊上抢了一把刀要砍高某,被我们抢过来。我们要送他去派出所,他拉着桌球台不肯去,我就去拖他。这时对方的一个高某子伢咀过来拖我,我用右手握拳打了他左脸一拳,之后我们扭打在一起,我被他摔到地上,他拿起一条板凳要打我,我就跑,边跑边往回看。我看到蔡某拿了根桌球棒从右后侧朝那个高某子伢咀头部打了一下,那个伢咀被打得倒下了,然后我看到高某把另外一个伢咀打得头部流血。这时蔡某喊了句跑,我就往朝阳市场出口方向跑了。

14、同案犯何某辛供述:1999年3月2日下午,我和高某、蔡某、李某、何某辛贵、蔡某的一个邻居到朝阳市场玩,他们在楼上溜冰场,我和何某辛贵在楼下打桌球,一盘还没打完,高某和蔡某、李某就跑了下来。我们问他们发生了什么事,高某说溜冰场有一群伢咀讲狠,正说着就从溜冰场下来六、七个伢咀。其中一个伢咀从一槟榔摊那抢了一把刀举起来要砍人,被蔡某抢了下来,高某冲上去打了那个伢咀几下。另一个较高某伢咀和李某扭打起来,我过去帮李某打了对方一拳,他就搬起凳子要砸我们但没有砸到,他接着将李某摔倒在地。蔡某从一旁冲过来抓住那个伢咀,高某用戴着铁拳套的拳头朝他头部打了几拳,我看到对方那个矮个子满脸是血就跑了。案发当天我穿的是黑色夹克衫,高某穿的是绿色军服,蔡某穿的是深灰色夹克衫,李某穿的是黑白相间的毛衣和牛仔裤。

15、上诉人蔡某供述:1999年3月2日,我和高某、李某、何某辛等人一起到朝阳市场去溜冰,溜冰过程中高某和一男子发生争吵,我就对高某说,不吵了,我们下去玩。我们就到楼下去打桌球,还没开始打,对方下来三、四某人和我们这边的人吵了几句,对方其中一个从旁边槟榔摊抢过一把刀举起要砍我们,我将刀抢过来交还给了槟榔摊老板,然后站到一个桌球台边上。突然有人拿着桌球棍子朝我头顶打了一棍,我抢过棍子打了对方一棍,打在他头部左边,然后我退到路中间。这时高某和我们这边的一个人(好象是李某)一起挽着对方一个人的手,快抓不住了,高某喊我去打他,我就用手中的桌球棍打了他身上一下,球棍被打断了,高某则用拳头打对方,有人喊了句不打了,我们就分别回家了。

16、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1年9月14日,蔡某到该局投案自首。

17、本院(1999)益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李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何某辛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8、调解笔录、领某、谅解书,证明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蔡某赔偿被害人家属68000元,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蔡某予以谅解。

19、户籍证明,证明蔡某、高某、李某、何某乙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蔡某与李某、何某辛聚众斗殴,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蔡某手持桌球棒殴打被害人,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蔡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蔡某上诉称,被害方有过错。经查,本案初始阶段双方仅发生口角,并未动手,但张某丁在槟榔摊抢刀欲砍高某的行为导致双方聚众斗殴,故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方的确具有一定的过错,蔡某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蔡某上诉提出,有自首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已经原审法院认定,本院予以确认。结合蔡某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无违法犯罪行为,且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另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蔡某所居住的社区也表示愿意对其予以帮教等情况,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四某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蔡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叶某丙

代理审判员郑蓉

代理审判员吴林波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田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