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委托代理人刘XX,崇明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A,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被告李B,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原告李XX与被告李A、李B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王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