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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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5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9月23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0月6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5日,被告人徐某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住某、婚姻状况等情况,以谈恋爱结婚为名,诈骗在湖北省孝感市X区做床上用品生意的蒋×玉(江苏省常熟市X镇人)优雅大豆纤维被1床、提花抗菌七孔冬被1床、莱赛尔纤维天丝床上用品四件套1套,经鉴定价值426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初,被告人徐某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住某、婚姻状况等情况,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在湖北省孝感市X区做床上用品生意的蒋×玉(江苏省常熟市X镇人)优雅大豆纤维被1床、提花抗菌七孔冬被1床、莱赛尔纤维天丝床上用品四件套1套。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260元。案发后,上述物品被追回退还给蒋×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蒋×玉2011年9月7日陈述:我的东西被骗了,我来报案。本月X号下午,我在网上认识的徐某(男、41岁、河南某)带着小孩和我见面谈朋友,X号下午他要回家,他对我讲,家中没有被子,因为我是做床上用品生意的,我见他要,我就给了他“四件套”,还给他200元路费。X号晚上,河南某阳公安局的打电话说徐某是骗子,现在抓住某,徐某交代在我这儿骗了床上用品“4件套”,我现在就到这儿来报警。四件套加上被子共计4000余元。

2、证人胡×霞2011年9月7日证言:我丈夫叫徐某,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徐×。小的是儿子两岁。徐某和前妻离婚,有一女儿徐×已经结婚。我问他从事什么工作他不说,也不让我问他从事的工作。今年以来他也不出去务工,不知道从事啥工作。

3、被告人徐某2011年9月5日供述:我的QQ号是(略),网名“有你温柔”。我4、5天前到湖北孝感市我的一位女网友蒋双玉家,一直到今天下午才回来,刚到家就被你们带到公安机关来了。我和蒋×玉也是网上认识的,她约我去见面,这几天我住某家。我告诉他我叫徐某,是光山人。身份证没带,没给她看。我对蒋×玉说我结过婚,现在两个小孩,现在没有老婆了离婚了。蒋×玉说她离婚了,有一个9岁的儿子,我这次去带着儿子,住某家。本来我两口子感情就不好,多年来又没有办结婚,所以我说没有结婚。

其2011年9月21日供述:我对蒋×玉说我是打工的,蒋×玉提出和我结婚,我没有答应她。我和我儿子在她家住某几天,临走时她给了我两床被子,一床四件套,还给我儿子200元钱。我对蒋×玉说我叫徐某,别的没有说。

4、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罗价鉴字(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证实,被骗的蒋×玉的居梦莱牌优雅大豆纤维被1床、提花抗菌七孔冬被1床、莱赛尔纤维天丝床上用品四件套1套共计价值人民币4260元。

5、罗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在卷证实,被害人蒋×玉已从公安机关领回被骗的居梦莱大豆纤维蚕丝被2床,经典家纺四件套1件。

6、被告人徐某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在卷。

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

8、辨认笔录在卷。

9、抓捕经过、破案报告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辉

审判员张学军

审判员杨伯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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