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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熊树刚、汤某某,男,河南某刚律师事务所。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汤某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徐某某于1989年1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叫徐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叫徐某露。婚后由于语言性格不和,经常吵嘴生气。2005年开始,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条件,我们多方筹资,在杭州办个小型制衣厂。由于近几年市场经济的原因,厂几乎面临关门。近几年,被告人虽然挂在厂里,但对厂里的经营管理实务从不过问,过问的只是要钱花。多次规劝,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整天游手好闲。我们虽有夫妻之名,但这五六年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尤其是今年,被告竟然与别的女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对于我的好言相劝置之不理,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和某婚证复印件各一份;2、徐某、张红、时敬伟的证言各一份;3、视听资料一份。

被告徐某某答辩称:为了小孩,我不同意离婚。女儿在上高中,明年就要高考,儿子正处在谈婚论嫁时期,并且儿子的手有先天性残疾。我自身的毛病我愿意改过。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某于1989年1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徐某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嘴生气。原告称被告徐某某在外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家庭关系。原告陈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一家人仍在一起生活,同时被告提出儿子徐某处在谈婚论嫁时期,女儿徐某露明年就要高考,自己愿意改正自己的过错。本院考虑原、被告在这一时期,应给予子女一个安定和某的家庭环境。故原告陈某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河南某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辉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顾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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