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女,196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尹某,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与被执行人肖某、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某乙依据已生效的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肖某、尹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关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乙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