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系被告黄某乙之妻,即本案第二被告。
被告季某某,女,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黄某乙、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樊形锋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乙、季某某系邻居关系。两被告因家庭急用于2007年8月8日、2008年1月20日分两次向原告周某某借款人民币合计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涉诉。
本案经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乙、季某某结欠原告周某某借款人民币35,000元,该款由两被告于2014年5月1日起每月归还1,000元,至2017年3月31日还清为止;
二、原告周某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黄某乙、季某某支付利息的主张;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后计收人民币337.5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3月2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樊形锋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