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
被告倪X。
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X诉被告倪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5日,被告因建房之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多次共计归还原告5,500元,余款9,500元至今未还,故成讼。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倪X归还原告周X借款人民币9,500元。给付方式:分别于2010年9月底、12月底、2011年3月底前各归还人民币2,400元,余款人民币2,300元于2011年7月底前还清。
如被告倪X未按上述约定、连续两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周X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原告周X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郭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