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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伙同杨某锋(另案处理)盗窃内黄某亳城乡X村张运臣家400公斤辣椒和1500公斤小麦,价值分别为2800元、2700元。后三被告人将辣椒和小麦分别以4200元和2500元的价格卖掉,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各得赃款2400元。

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程某某伙同杨某锋盗窃内黄某亳城乡X村张山群家人民币3000元及一台海尔空调、3条太空被、6条棉被,物品总计价值为3750元。被告人杨某某得赃款1000元。被告人程某某得赃款1100元。案发后,海尔空调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2010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驾驶被告人张某甲的机动三轮车,在内黄某东庄镇X村侯某某的养猪场院内,盗窃一条狗、一袋麸皮、一个复读机、两个手电筒、一个油锯,油锯价值300元。案发后油锯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2010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驾驶被告人张某甲的机动三轮车,在内黄某东庄镇X村乔某某家门口,盗窃乔某某家两个“阳光科玛”牌太阳能,总计价值3300元。案发后,太阳能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2010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驾驶被告人张某甲的机动三轮车,在内黄某六村乡辣椒市场,盗窃穆某某家30包辣椒,每包50斤,后将其中的14包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平分。剩余的16包辣椒价值为4160元。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各得赃款1330元。案发后,16包辣椒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2010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驾驶被告人张某甲的机动三轮车,在内黄某亳城乡X村,盗窃韩某某家一只山羊,价值150元。三被告人将羊送到张某甲家,在内黄某东庄镇野庄加油站被内黄某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案发后,山羊退归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盗窃6次,价值x元,得赃款人民币453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盗窃4次,价值x元,得赃款人民币1330元,庭审后已退出;被告人张某乙参与盗窃4次,价值x元;得赃款人民币1330元,庭审后已退出;被告人程某某参与盗窃2次,价值x元,得赃款人民币3500元,庭审后已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侯某某、乔某某、穆某某、韩某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户藉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的供述、退赃证明、户藉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以上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杨某某所得赃款人民币四千五百三十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林生

审判员周秀文

审判员杨某群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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