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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又名谢X),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通过清丰县X乡X村的靳雪强(在逃),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靳永广、郭兆宽(均另案处理)在内黄某城关镇X路X路北一卖帽子门市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银灰色“雅骏”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37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归被害人。

另查,被告人谢某某于2010年6月29日到主动到内黄某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靳永广、郭兆宽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内黄某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物证照片,投案证明,清丰县人民法院(1992)清法刑判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林生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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