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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万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尚会庆,系河南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万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李文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及其代理人尚会庆,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2月2日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女儿万XX,现年19岁,儿子万XX,现年17岁。被告于2009年夏天席卷家中所有积蓄,抛夫别子离家出走二年多杳无音信。被告的行为实在让原告伤透了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在无法再在一起共同生活。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某、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被告并非席卷家中所有积蓄离家出走,而是迫不得已才离开家。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另外,被告现患病在身,被告要求待疾病治愈后再说离婚的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2月2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女儿万XX、现年19岁,儿子万XX,现年17岁。被告陈某目前患病在身且未治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民政局结婚登记证明书,户籍证明,被告陈某的诊断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谅互让,共同照顾好子女,勤劳致富,勤俭持家,共建美好家庭。原、被告婚后曾因生活琐事生气,但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宪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时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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