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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强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建材公司)与被上诉人巩义市小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小关农信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强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春丽,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伟,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巩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关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元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华强现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建材公司)与被上诉人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小关农信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小关农信社于2009年3月1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强建材公司偿还借款101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华强建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3月1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庭审中,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巩义农信社)向本院提交了2008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豫银监复【2008】X号“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小关农信社变更为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关信用社,为巩义农信社的分支机构。华强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春丽、王某伟,巩义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姚元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宏

审判员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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