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五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1月14日被告欠其x元,并给其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讨要,被告未付。要求被告给付欠款。
被告周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4日,被告欠原告x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x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树根x元。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晓霞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