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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麻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滕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10月11日晚上8时许,由被告人滕某提供毒品冰毒,与黄某甲、黄某甲三人在滕某所租住的XX小区一起吸食,公安民警接报后将被告人滕某等三人当场查获,并从该房间电视机柜上和被告人滕某身上缴获毒品冰毒28.36克,毒品麻古46粒,净重4.37克。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滕某处缴获的冰毒和麻古进行物证鉴定,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及咖啡因掺杂物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物证涉案冰毒、麻古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书证被告人滕某户籍证明资料、对涉案冰毒、麻古的称重笔录和照片、证明资料、本案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证言,物证检验报告,本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毒品冰毒28.36克和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掺杂物的毒品麻古4.37克,被告人滕某的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滕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滕某从轻处罚。另外,本县司法行政机关业已对被告人滕某进行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并向本院出具了可以对被告人滕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故而本院认为在科刑时对被告人滕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同时宣告缓刑。由此被告人滕某的辩护人王某以被告人滕某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舒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芬

(相关法条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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