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1××6年×月4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大专文化,住××省××县X组。因本案于2010年×月2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白××,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女,1××4年×月21日出生于××省××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住××省××市X组X号。因本案于2010年×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林××,女,1××1年×月12日出生于××省××市X区,汉族,中专文化,住××省××市X组X号。因本案于2010年×月20日被公安机关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潘××,男,1××4年×月25日出生于××市××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市X镇××路X号9-1。因本案于2010年×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男,1××7年×月15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大专文化,住××省××市X组X号。因本案于2010年×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甲,男,1××5年×月9日出生于××市××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市X镇××巷X号X幢X-1。因本案于2010年×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7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杨×乙,男,1××9年×月9日出生于××市X区,汉族,中专文化,住××市X区××街道办事处××村X组X号。因本案于2010年×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7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
原审被告人唐×,男,1××9年×月1日出生于××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市X村××组X号。因本案于2010年×月29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蒲×,男,1××6年×月16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自治区X区××栋楼房××号。因本案于2010年×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7日被逮捕,2011年×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张××,男,1××7年×月15日出生于××省××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省××市X组X号。因本案于2010年×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7日被逮捕,2011年×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曾×,男,1××6年×月20日出生于××省××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市X区天马寨××号。因本案于2010年×月20日被公安机关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7日被释放,同日因诈骗被××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同年×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2011年×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王×,男,1979年×月23日出生于××省××市,汉族,中专文化,住××省××市X村X栋××号。因本案于2010年×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7日被逮捕,2011年×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王××,女,1990年×月28日出生于××市××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市X组。因本案于2010年×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7日被逮捕,2011年×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刘××,男,1××5年×月20日出生于××市××县,汉族,大专文化,住××市X组X号附X号。因本案于2010年×月2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7日被逮捕,2011年×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潘××、张×、杨×甲、陈×、杨×乙、张××、唐×、蒲×、张××、曾×、王×、王××、刘××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月15日作出(2011)××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张××对原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张××,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月左右,张×甲、高××(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后组织成立了专门从事诈骗活动的犯罪集团。该诈骗集团以重庆××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人员并租用了××市X区××大厦X楼写字间作为办公场地,分设业务、财某、网络、培训等部门。
业务部下设9个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主任)1名,负责对本组组员及业务的管理,实施具体的诈骗活动。各组组员根据该诈骗集团非法获取的全国范围内大量股民的电话号码,以“北京××私募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与股民电话联系,编造虚假事由,向股民进行虚假宣传,诱使被害人将款汇入某定帐户。各小组组长按照每月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底薪加全组诈骗总金额8%至15%的提成分得赃款,组员按照每月1000元左右的底薪加提成业绩数额8%至15%的提成分得赃款。
2009年×月底至2010年×月期间,该诈骗集团以重庆××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网络、人才市场等途径先后招募了被告人林××等14人,在该诈骗集团从事诈骗活动:
1、被告人林××于2009年×月29日加入某诈骗集团,任X组组长,负责对该组人员及该组诈骗活动的管理,实施诈骗被害人钱财某行为。至2010年×月20日该诈骗集团被查获时止,被告人林××任组长的X组成员参与诈骗共计(略).98元。被告人林××从中分得赃款(包括月薪及提成,下同)约48万元。
2、被告人潘××于2009年×月29日加入某诈骗集团,先后在该诈骗集团X组、X组从事诈骗活动,参与诈骗共计(略).1元,从中分得赃款约72000元。
3、被告人张×于2009年×月29日加入某诈骗集团,先在该诈骗集团X组从事诈骗活动,同年×月15日离开;2009年×月20日被告人张×重新进入某诈骗集团,在X组从事诈骗活动。被告人张×先后参与诈骗共计(略).47元,从中分得赃款约32000元。
4、被告人杨×甲于2010年×月1日加入某诈骗集团,参与诈骗共计(略)元,从中分得赃款约3500元。
5、被告人陈×于2009年×月2日加入某诈骗集团,先后在X组、X组从事诈骗活动,参与诈骗共计379314.8元,从中分得赃款约24000元。
6、被告人杨×乙于2009年×月29日加入某诈骗集团,在X组从事诈骗活动,参与诈骗共计299131.1元,从中分得赃款约41000元。
7、被告人张××于2009年×月26日加入某诈骗集团,在X组从事诈骗活动,参与诈骗共计372011.79元,从中分得赃款约3万元。
8、被告人唐×于2009年×月29日加入某诈骗集团,在X组从事诈骗活动,参与诈骗共计170498.01元,从中分得赃款约2万元。
2010年×月底,被告人唐×离开该诈骗集团后,继续联系已被该诈骗集团骗取会员费8800元的被害人李××;2010年×月16日,被告人唐×以交保密费为由骗取李××3万元。
9、被告人蒲×于2010年×月1日加入某诈骗集团,在X组从事诈骗活动,参与诈骗共计23595元,从中分得赃款约1600元。
10、被告人张××于2009年×月1日加入某诈骗集团,先在该诈骗集团X组从事诈骗活动,同年×月15日离开;2009年×月20日被告人张××重新进入某诈骗集团,在X组从事诈骗活动。被告人张××在该诈骗集团从事诈骗活动期间,先后参与诈骗共计13468元,从中分得赃款约6000元。
11、被告人曾×于2010年×月14日加入某诈骗集团,在X组从事诈骗活动,参与诈骗共计15601元,从中分得赃款约2800元。
12、被告人王×于2010年×月1日加入某诈骗集团,在X组从事诈骗活动,参与诈骗8800元,从中分得赃款约1400元。
13、被告人王××于2010年×月1日加入某诈骗集团,在X组从事诈骗活动,参与骗取被害人钱××6800元,从中分得赃款约1500元。
14、被告人刘××于2010年×月1日加入某诈骗集团,在X组从事诈骗活动,参与骗取被害人沈××5800元,从中分得赃款约1400元。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甲、杨×乙、蒲×、曾×、王×、王××、刘××均退出分得的全部赃款,被告人张××退出赃款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北部新区招商楼宇项目入某审批表、重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业务销售技艺等培训材料、入某、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情况说明、帐目表、银行帐户明细、被害人的陈述及付款凭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等14人在张×甲、高××等人的组织、指挥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财某,其中被告人林××、潘××、张×、杨×甲参与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杨×乙、张××、唐×参与骗取数额巨大,被告人蒲×、张××、曾×、王×、王××、刘××参与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均系从犯,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杨×甲、杨×乙、蒲×、张××、曾×退出所得的全部或大部份赃款。据此判决各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万元;潘××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张×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杨×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陈×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杨×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张××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张××、曾×罚金1000元;王×、王××、刘××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表示愿意全额退赃、缴纳罚金,请求二审依法判处缓刑。
上诉人张××及其辩护人认为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表示愿意全额退赃、缴纳罚金,请求二审依法判处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中,上诉人陈×、张××退出其分得的全部赃款并缴纳一审所判处的罚金。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张××与原审被告人林××等十四人在张×甲、高××等人的组织、指挥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财某,其中原审被告人林××、潘××、张×、杨×甲参与骗取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陈×、张××与原审被告人杨×乙、张××、唐×参与骗取数额巨大,原审被告人蒲×、张××、曾×、王×、王××、刘××参与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陈×、张××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上诉人陈×、张××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参与的次数、涉案金额均较少,主观恶较轻,并在二审中全额退赃、缴纳罚金,请求二审依法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陈×、张××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二审中,陈×、张××积极退赃及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因在二审中出现新事实、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第某项至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至第某五项,及第某项、第某项对被告人陈×、张××的定罪部分及附加刑部分;
二、撤销××市X区人民法院(2011)××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第某项、第某项对被告人陈×、张××量刑的主刑部分;
三、上诉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上诉人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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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黄旭
审判员李毅
代理审判员谢懿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