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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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X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X萱,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初中文化,住贵港市X区X路X号,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黎世飞,广西中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X区,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贵港市X区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X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丽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X萱的诉讼代理人黎世飞、被告人吕X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某审理终结。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X与何X萱本是一对情侣,因互相猜忌导致分手。分手后,被告人吕X多次向何X萱索要回礼金17000元未果非常气愤。2011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X在贵港市X区富士新城市场旁看见何X萱从一辆三轮车下车,并从北侧上楼梯,便尾随上楼,何X萱发现某人跟踪便往三楼跑,被告人吕X在三楼平台东楼A单元楼梯口旁追上并一把抓住何X萱,说“我看你往哪里跑”,并用水果刀连捅何X萱几刀,何X萱被捅后喊救命,被告人吕X害怕被人发现,又用水果刀朝何X萱的脖子割了一刀后逃离现某。居住在富士新城市场三楼C栋X室的李X民发现某况后跑到案发现某,并分别拨打120、110。何X萱被送到贵港市骨科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何X萱的损伤属重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吕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X萱诉称:其与被告人吕X曾是朋友关系,后因性情不合而分手。2011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携刀去到其的住地,在家门前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即抽刀朝其的颈部、胸某、手部猛砍,其被砍倒在地不省人事。附近群众发现某时报警,将其送到贵港市骨科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其的伤属重伤。请求判令被告人吕X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676.86元,其中医疗费6131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误工费5416.50元、护理费1063.96元。

被告人吕X辩称:其与何X萱到案发时还没有分手,其捅伤何X萱是由于愤怒。民事方面愿意赔偿,但无能力赔偿。

辩护人李某某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本案是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分手后没有处理好两人的关系,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在案发时喝了酒,在主观上没有直接的故意,且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X与何X萱本是一对情侣,因互相猜忌导致分手。分手后,被告人吕X多次向何X萱索要回礼金17000元未果而非常气愤。2011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吕X在贵港市X区富士新城市场旁看见何X萱从一辆三轮车下车,并从北侧上楼梯,便尾随上楼,何X萱发现某人跟踪便往三楼跑,被告人吕X在三楼平台东楼A单元楼梯口旁追上并一把抓住何X萱,说“看你还跑”,并用水果刀连捅何X萱几刀,何X萱被捅后喊救命,被告人吕X害怕被人发现,又用水果刀朝何X萱的脖子割了一刀后逃离现某。居住在富士新城市场三楼C栋X室的李X民、马X磊发现某况后跑到案发现某,分别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何X萱被送到贵港市骨科医院进行抢救。经法医鉴定,何X萱的损伤属重伤。公安人员接报赶到现某,经了解,被告人吕X有作案嫌疑,分析吕X应该在贵港市骨科医院附近,即对附近场所进行搜捕,凌晨2时许,在北门市X路边发现某告人吕X,即将被告人吕X传唤至公安机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X萱受伤后于当日到贵港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6月8日好转出院,住院治疗23天,医院建议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共用去医疗费61316.4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内容: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2、被害人何X萱的陈述,内容:2011年5月16日晚。其在家里上网聊天,其前男朋友吕X也在线上,两人还聊了一会。23时30许,其去到楼外楼KTV对面的烧烤摊找其男朋友滕X东,滕X东与他朋友黄X明、吴X荣、朱X俊在猜码喝酒,其坐下来一起吃东西。后来吕X打电话给滕X东,滕X东接电话后说是他打过来的,问其接不接,其看号码就知是吕X打电话来骚扰其,没有接电话。后吕X又打几次电话来,其见吕X又来烦其就没了心情,就跟滕X东说先回去了,其问滕X东要了他出租房的钥匙,就拦了三轮电动车回到富士新城菜市场综合楼北侧的楼梯处,其一个人上楼。当其走到二楼转角位置时,听见身后有急促的脚步声往上跑,其意识到是吕X跟踪追到这里了,就跑上三楼平台后往东楼方向跑,打算跑到有住户有灯光的地方,其跑到A单元楼梯口脚软就跑不动了,吕X追上其,一手抓住其左肩膀说“看你还跑”,不知从哪里拿出一把刀对其连捅几刀,其一边喊“啊”、“救命”,一边用手挡开吕X捅来的刀,吕X又用刀朝其脖子割了一刀就跑了。其瘫坐在地上,想打电话求救,正巧其哥打电话过来,其接通电话想告诉他被吕X捅伤叫他来救其,但讲不了话。这时附近住户有两个讲普通话的外地男子来到其身边,一个打电话报警,一个打120叫救护车,后其被送到医院抢救。

3、证人李X民的证言,内容:2011年5月17日凌晨0时左右,其与马X磊在租住的富士新城X单元X室房间里听到狗在吼叫,隐隐约约听到有人在争吵,后听到有人大喊“啊”,其与马X磊到窗口去看,见到一名女子坐在地上,有一个人朝西面楼梯出口方向跑,那女的右手捂着脖子,左手拿着手机按了一下就侧倒在地上,其与马X磊就下楼跑到那女的身边,那女的身上和旁边地上有很多血,其就用手机打110报警,那女子将手机递给马X磊,马X磊接电话后因听不懂本地话,半天没有说清楚。其打完110后从马X磊手上接过电话,叫马X磊打120急救电话,其拿那女子的电话用普通话告诉对方说“不管你是谁,现某电话的主人躺在富士新城菜市场的平台上,你们快点来”。打完电话后,其不断对那女的说话,让她保持意识,马X磊跑到楼下等民警和救护车。其问那女的是谁捅伤她,她在自己的手机上按出一个电话号码给其看,这时民警赶到了,其就将手机交给民警,在给民警时其看见后三个数字是555。后来120的医生也到了,其帮忙将那女子抬上救护车,医生将那女子送到医院了。

4、证人马X磊的证言,内容:2011年5月17日凌晨0时左右,其在富士新城南某X单元X室上网看电影,听到楼下有争吵声,后来感到声音不太对劲,就跑到窗口去看了一下,看到一名男子正往西边的楼梯口跑,一名女子靠着墙坐着,过了几十秒,那女子慢慢躺在地上,发现某势不对,其与李X民跑到楼下看,看到那女子被捅伤了,手里拿着电话正打一个电话,其就用自己的手机打120,那女子拿手机示意其和手机里面的人联系,其接过手机看了一下,手机显示一个“解”字,接通电话后对方是一名男子,其说“你朋友在富士新城综合市场三楼被人捅了,流了好多血,你赶快过来”,这时其的手机也打通了120,其把情况告诉120让他们赶快过来。李X民在看着现某,其跑到楼下接120,这时110的警察就到了,其把警察带到现某。李X民问那女的是谁捅伤她,她在自己的手机上按出一个电话号码并拨通,其只记得尾数是555,就将手机交给民警,并告诉民警这个号码就是捅伤她的人。没多久120的医生也来到了,其帮手把那女子搬上担架抬下楼送上救护车。

5、证人黄X明的证言,内容:2011年5月16日晚,其与滕X东、吴X荣、朱X俊四人到楼外楼娱乐城对面的烧烤摊喝啤酒,后来滕X东的女朋友何X萱过来一起吃烧烤。后来滕X东接了一个电话,滕X东又交给何X萱接,听不清滕X东与何X萱说什么,后来何X萱就说先回去了。到了凌晨0时左右,其开车送滕X东到富士新城市场楼下时,看见有110、120的车停在那里。滕X东下车后,其搭吴X荣、朱X俊到聚龙城小区X路口时,滕林东打电话叫其马上回去接他,其开车到富士新城市场后,滕X东说何X萱被人捅伤了,叫其开车跟着救护车看送到哪个医院抢救。路上滕X东说应该是被吕X捅伤的,吕X是何X萱的前男朋友,分手后经常骚扰、纠缠何X萱。到了医院后,看见何X萱喉管部位被割开一个伤口,医生说肺部也有伤,可能有生命危险。手术结束后,何X萱的姐姐何X进病房问何X萱是谁捅伤她的,何X出来说何X萱眨眼睛示意是吕X捅伤她,其就与何X萱的家属带公安民警去找吕X,在北门市场肥婆粉摊对面树下找到吕X,将吕X带到公安机关。

6、证人何某证言,内容:吕X是其妹何X萱的前男朋友,恋爱有近两年了,基本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后在三月份分手。听何X萱讲吕X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分手后吕X经常打电话来骚扰,讲要回礼金之类的。2011年5月17日0时许,其已经睡下了,其丈夫叫醒其,说其弟何X打电话说何X萱在富士新城被人捅伤,已送到骨科医院抢救。其去到医院问何X萱的伤势,医生说情况危险,要求其签字,其签了字后去问何X萱“是不是吕X做的,你现某不能说话,如果是吕X做的你就眨两下眼睛,如果是别人做的你就不眨眼睛”,其问完后何X萱就眨了两下眼睛,其知道是吕X捅伤的。公安民警听到情况后就叫其想办法联系吕X,其就打电话给吕X,叫他到骨科医院来,吕X同意来讲马上出门。但是等了半个小时都不见吕X来,再打电话给吕X,但吕X声音模糊,答非所问,像是喝醉酒一样,还说不知道骨科医院在哪里,过后公安民警就跟黄X明去找吕X。

7、证人黎X珍的证言,内容:吕X是其二儿子,谈过一个女朋友,2009年7月开始经常带回家住,不知叫什么名字,大概一年半后就不见吕X带她回家住了。2010年的时候其问过吕X是不是和那女的谈恋爱,吕X说是,还说打算在2011年5月结婚,说要拿10000元当礼金,其借钱凑够7000元给吕X,不知吕X是不是将钱给了那女的。

8、证人滕X东的证言,内容:2011年5月16日晚22时,其与黄X明、吴X荣、朱X俊四人到楼外楼娱乐城斜对面的烧烤摊吃宵夜,23时30分左右,其的女朋友何X萱来到烧烤摊一起吃烧烤。过了二十分钟,有人打其的手机,其一接听是一个男的声音,说叫雨萱接电话,其一听就知道是何X萱以前的男朋友,其问何X萱说他打来电话,你接吗何X萱听后就说不听,其就对何X萱的前男朋友说雨萱不在这里就挂断手机。刚挂断他又打过来说你不要骗我了,她就在你旁边,其说不在就挂断了。接着他又打来,其不接电话,吴X荣见其不接就说我来接,吴X荣接电话只听不说,听了几十秒就将电话挂掉。何X萱就说她先回去,我问她回哪里,她说先回我那边,其将钥匙给她,她在路边坐上一辆电动三轮车走了。过了七八分钟,我连续打何X萱的手机都不接电话,又坐了十几分钟,其想到何X萱不接电话,会不会发生什么事,就买单回去。黄X明开车搭其到富士新城市场楼下时,看见有一辆120救护车和一辆警车开往富士新城市场,当时没有理会发生什么事,以为是别人打架。其在附近下车后走上南E楼的楼梯,上到三楼见楼梯口有很多人,因其喝了点酒就想回去休息,到了房间门口敲门,又打其小妹的电话都没有人开门,其下到三楼平台其正想打何X萱的电话,看见有医生和警察,其走过去看见何X萱躺在担架上,头上有很多血,何X萱已经昏迷。其打电话给黄X明叫他回来接其,黄X明开车来后就跟着救护车到骨科医院。其去问医生,医生说可能有生命危险,黄X明提出要马上通知她家属,就开车搭其到何X萱家,她家人已经下来,黄X明又开车回到骨科医院,在抢救室外面等。一个多小时后何X萱的姐姐何X和黄X明先进去,过了一会黄X明出来说何X萱的姐姐问是不是吕X做的,何X萱不能说话就点了一下头。其后来进去对何X萱说了些鼓励的话,问她姐姐是不是吕X做的,她点点头。其出来后听说民警要去找吕X,其留下陪何X萱的妈妈。过了二十分钟左右,黄X明回来说已经抓住吕X了。

9、辩认笔录、辩认照片,内容:被告人吕X辩认出其作案时使用的水果刀样式形制最相似的水果刀。何X辩认出吕X是其妹妹何X萱的前男朋友。

10、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伤情照片,内容:案发现某位于贵港市X区X路富士新城综合楼市场三楼平台、被告人吕X指认现某情况及被害人何X萱受伤情况。

11、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内容: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吕X的住所进行搜查,提取了吕X的血液,扣押了吕X的衣裤、鞋子。

1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内容:何X萱身体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损伤程度属重伤,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吕X及被害人何X萱。

13、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人吕X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4、户籍证明,内容:被告人吕X出生于X年X月X日。

15、传唤经过,内容:2011年5月17日0时许,李X民报警称在富士新城三楼的楼梯口有一女子受伤倒地,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现某,经了解,被害人叫何X萱,其前男朋友吕X有作案嫌疑,分析吕X应该在贵港市骨科医院附近,即对附近场所进行搜捕,凌晨2时许,在北门市X路边发现某X,即将被告人吕X传唤至公安机关。

16、贵港市骨科医院疾病证明,内容:何X萱因伤于2011年5月17日入院住院,2011年6月8日好转出院,建议出院后全休三个月。

17、出院记录,内容:入院诊断:中医诊断:全身多处刀伤,气滞血瘀型。西医诊断:喉颈部割断伤、右侧胸某刀伤并右侧血气胸、两肺挫伤、左前臂左手掌刀伤、失血性休克。出院诊断:中医诊断:全身多处刀伤,气滞血瘀型。西医诊断:喉颈部割断伤、右侧胸某刀伤并右侧血气胸、两肺挫伤、左前臂左手掌刀伤、失血性休克、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吸入性肺炎、右肺上叶、中叶裂伤、膈肌裂伤、肝某、应激性胃溃疡出血、肺部感染。

18、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内容:2011年5月17日至2011年6月8日医疗费用61316.40元。

19、被告人吕X的供述,内容:2009年4、5月其认识何X萱,后发展成男女朋友。2010年10月,其发现某X萱不对头,有时消失不见人,电话关机,跟其在一起时还总有男的打电话给她,其曾因为怀疑她是不是跟别的男人而吵架,其也没有抓到什么把柄。2011年春节前,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其两次给了何X萱17000元,是礼金和买戒指和项链等的钱。后来其发现某X萱的手机有跟一个男的有暧昧信息,但何X萱答应与其结婚,感情虽不如从前,但关系还保持着。三八节那天晚上其与何X萱约会,但她编假话去与那个男人约会,回来后其发火打了她一顿,之后闹分手。分手后其还与何X萱保持QQ联系,也曾想过重新在一起,但她父母反对,其见复合是不可能了,就要求她退还17000元礼金。有一次其在富士新城碰见何X萱,就猜测那个男的是住在附近。2011年5月16日晚,其骑着摩托车到富士新城四处转,都不见何X萱,其就打那个男子的电话,但那男子说何X萱不在,其又打第二次电话,还是说不在,其打第三次电话,没有人说话,只听见猜码喝酒的声音,其想到那个男子耍其,何X萱又不还钱给其,越想越气。到了差不多凌晨时,其又骑摩托车到富士新城菜市场,看见一辆电动三轮车停在往市场上面走的楼梯口,有一女子下车,其一眼认出是何X萱,就跟了过去,何X萱从楼梯口上去,其也跟上去,何X萱可能发现某其就往上跑,其就追她,在楼梯口的时候见楼梯有一把水果刀就捡起来,追到三楼平台,何X萱跑上一个单元的楼梯口,可能有铁门上不去又跑下来,其刚好追到,说“看你还跑”,就用水果刀朝何X萱的身体捅了三刀,她大喊一声“啊”,接着又喊“救命”,其怕被人发现,就用刀割向她脖子,就跑下楼梯骑摩托车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X提出其与何X萱到案发时还没有分手,其捅伤何X萱是由于愤怒的辩解意见。经查,不论被告人吕X与被害人是否分手或愤怒,都不应对被害人施予暴力,伤害他人身体。故被告人吕X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李某某提出本案是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分手后没有处理好两人的关系,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在案发时喝了酒,在主观上没有直接的故意,且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虽是由民事纠纷引发,但被告人吕X没有正确对待,通过正常渠道和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以极端的手段对被害人施予暴力,存在严重过错,应负全部责任。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吕X明知拿刀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会造成伤害结果仍积极实施,主观上具有直接的伤害故意。被告人吕X致伤被害人后,没有采取任何某助措施,而是逃离现某,在被害人亲属要求其到医院后仍然逃避,亦没有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公安人员在被害人亲友的协助下将被告人抓获,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属自首。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吕X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何X萱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参照《2011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赔。医疗费6131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即40元/天),误工费5416.50元(即每天17652元/年/365天),护理费1063.96元(即每天17652元/年/365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X萱请求判令被告人吕X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676.86元,其中医疗费6131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误工费5416.50元、护理费1063.96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人吕X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X萱经济损失共计68676.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吕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X萱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八千六百七十六元八角六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莫一超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刘某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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