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系原告母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达忠,婺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余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振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被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程达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原、被告相识恋爱,2003年1月24日,双方登记结婚。2003年11月4日姹喽氂W。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不讲道理,常无故找茬,殴打原告。结婚至今,未过几天安稳日子。被告对原告父母也极不尊重,常常冷言冷语,甚至曾将原告母亲衣服撕烂。被告为人自私,对家庭也不负责任,被告挣的钱均归其自己使用,家庭开支均由原告一人负担,女儿在小学读书,也是由原告接送。被告对女儿态度粗暴,常骂女儿,导致女儿很惧怕被告。因被告在县城无固定住房,而女儿现在县城读书,居住在原告父母家中,若跟随被告,不利于女儿健康成长;其二、原告父母愿意帮助原告带女儿;其三、原告有能力抚养女儿。因此,女儿宜由原告抚养。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50元,直至其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