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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某邓州市。2010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4日9时10分,被告人段某某驾驶鄂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某北行驶至内乡X乡西岳庙南某段某由北向南某被害人贾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由北向南某某驾驶的鄂x、鄂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无牌三轮摩托乘坐人(被害人)贾某死亡,贾某、辛某、贾x、贾某及被告人段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弃车逃逸。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4日9时10分,被告人段某某驾驶鄂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某北行驶至内乡X乡西岳庙南某段某,在超其前面一辆货车时,发现从对面过来一辆半挂货车,被告人段某某紧急刹车同时向左侧避让,与由北向南某被害人贾x化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由北向南某x平驾驶的鄂x、鄂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无牌三轮摩托乘坐人(被害人)贾x钰死亡,贾x化、辛x秀、贾x、贾x琦及被告人段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弃车逃逸。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段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赔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段某某供述,2010年11月14日9时10分左右,我驾驶鄂x号重型牵引车从邓州市到陕西靖边,由南某北行驶至内乡X乡X路段某,我车前方有一辆半挂货车,我正在超越这辆半挂货车,超有一半时,发现从对面过来一辆半挂货车,我看超不过去,就赶紧踩刹车,结果车辆失控,我向左侧打方向避让,可是我车跑到路西侧撞到一辆三轮摩托,把三轮摩托撞翻了,我头也撞到前挡风玻璃上之后我也不知道车咋掉到路西沟里了,事故发生后,我头上流着血,从车上下来,我车上的段某玉报了警,我到公路上拦了辆车就回邓州市医院了。

2、被害人贾某陈述,2010年11月14日9时10分我驾驶无牌三轮摩托拉着辛某及我孙女贾某、贾x和我孙子贾某一起从家中往内乡县城去,当我们由北向南某驶至内乡X乡西岳庙南某段某,看到由南某北过来了一辆大货车,这辆车正常行驶着突然斜着由路X路西来,我就向右扭车把接着我们两车就相撞了,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当我醒来时已躺在救护车上了。我驾驶的是我自己的车,没有保险,我也没办理驾驶证。当时我是四档小油门,车速约二三十码。

3、被害人辛某陈述,2010年11月14日9时10分,我丈夫贾x化驾驶无牌三轮摩托拉着我及我孙女贾某、贾x和我孙子贾某一起从家中往内乡县城去,当我们由北向南某驶至内乡X乡西岳庙南某段某,看到由南某北过来了一辆大货车,这辆车正常行驶着突然斜着由路X路西来,接着我们两车就相撞了,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三轮摩托是我们自己的车,没有保险,也没办理驾驶证。

4、证人黄某证言,2010年11月14日9时10分我驾驶鄂x、鄂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拉着张某保从陕西往广东去,当我们由北向南某驶至内乡X乡西岳庙南某段某看到我车前面有一辆三轮摩托,对面过来了一辆半挂车,这时半挂车后面出来了一辆半挂车头在超这辆半挂车,半挂车头可能看超不过去就向左打方向,接着撞到了三轮摩托车,撞后半挂车头横在道路上我车又撞上半挂车头将半挂车头撞到道路西侧沟内,我和张某保从车上下来后就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等一会交警队的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询问车辆驾驶员时我才注意到那辆半挂车头的驾驶员不见了。

5、证人张某证言,2010年11月14日9时10分左右我乘坐黄x平驾驶的鄂x号半挂车从陕西蒲城往广东东莞拉苹果,由北向南某驶至内乡X乡X路段某,当时就坐在后排卧铺上,看到从对面有一辆车突然向我们车的方向窜出来,窜到路西侧,把由北向南某我们车前方正常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撞翻在路西侧外的土地上,我们车发现后,司机黄某平就赶紧刹车那辆车继续向路西冲,那辆车的右侧油箱后与后排轮中间撞到我们车的车头了,那辆车掉到路西沟里了,事故发生后我下车看到有两个人坐在三轮摩托旁边,路沿下边躺着一个人,其它地方我没看到,我赶紧打电话报警,随后交警就来了。

6、证人段某x证言,2010年11月14日9时10分左右我乘坐段某某驾驶的鄂x号半挂牵引车从邓州到陕西靖边,由南某北行驶至内乡X乡X路段某,段某某驾驶着车正在超一辆货车,超有一半时,看到从对面过来一辆半挂车,段某某看超不过去,向左打方向避车,结果撞到由北向南某路西正常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把三轮摩托刮翻了,从对面过来的半挂车又碰住我们车的右侧了,我们车又掉到路边的沟里了,事故发生后,我们车司机段某某受伤,他下车后把车上的证件都给我了,然后不知道他啥时间走了,随后交警就来了。车是段某某的车。

7、证人贾某证言,2010年11月14日9时10分我父亲贾x化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拉着我母亲辛某秀、我女儿贾x钰及我侄女贾x、侄子贾x琦从家中往内乡县城去,后来我听人们说车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我到医院后发现我女儿已经不行了,事情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

8、补充材料,法庭调查贾x英、贾x克,证明民事部分全部赔偿到位,在法院审理期间段某某又补偿其20000元,对段某谅解,可对其判处缓刑。

9、书证

(1)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车辆损坏,无法进行技术检验。

(2)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段某某雨天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且未确保安全,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3)内乡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各被害人受伤情况。

(4)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受伤情况。

(5)法医学检验报告书,证明贾x钰系颅脑损伤死亡。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辛x秀的损伤构成轻伤。贾x的损伤构成轻伤。

(7)拍照,证明现场车辆损坏及当事人受伤状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雨天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且未确保安全,致使发生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民事部分已经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晓菊

审判员王胜崇

审判员李锡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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