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闻新华、冯某乙,河南某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教育局。住所地:武陟县X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瞿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河南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判,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与201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闻新华、冯某乙,被上诉人武陟县教育局委托代理人宋中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前华
审判员田亮
审判员董翠果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焦丽君